关于初中招生学生户籍审定的说明
南京市教育局文件
关于初中招生学生户籍审定的说明
各区县教育局:
根据南京市招生委员会通过的《南京市2012年初中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精神,对招生工作中有关户籍审定作以下说明。
一、本市应届小学毕业生
应届小学毕业生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是学生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就近入学。
1.属下列三种情况之一、并持有相应证明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按正常就近入学办理:
①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一方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等情况的;父母离异,毕业生的户口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的户口随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的。
③毕业生的户口随父母户口落在祖父、祖母或外祖父、外祖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分配住房并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户籍审定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毕业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毕业生全家原户籍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安排入学;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但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证明和有关材料,由新购房屋所在地区县教育局安排入学。
②毕业生的户口在迁入地户籍审查认定结束后才迁入的,由迁入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③毕业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口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毕业生实际居住地所在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3.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由区县教育局统一安排入学。
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
1.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办理入学登记手续时,须提供材料:
①毕业小学的学籍材料;
②户口簿、在流入地的暂住证;
③法定监护人相对稳定工作的证明(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工商营业执照等);
④符合流入地计划生育政策的有关证明。
2.不能提供以上材料的外来务工人员子女,由其就读小学所在区县教育局按本区县规定执行。
南京市教育局
二○一二年三月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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