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是指具有我区小学学籍而没有广州市户籍且符合广州市教育局《2010年广州市中小学招生考试工作意见》中《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附件1-1)条件的外地学生。这部分学生由于各种原因需要在我区公办小学和民办学校就读。
一、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申请升初中的条件
具备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条件(附件1-1)之一的异地借读生,可以向天河区教育局中招办(中学教育科)提出借读申请。
办理借读申请时,除应出具符合附件1-1其中之一类别的对应证明材料外,还应具备毕业小学证明、原居住地户籍证明、家长或合法监护人目前的《广州市外来人口暂住证》原件及复印件、有效的居住地址证明。
二、办理时间、地点
时间:5月18日(星期二)
地点:天河区教育局中学教育科(天河区员村天府路1号区政府机关大院4号楼2001室)
三、有关规定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入学资格由天河区教育局中招办(中学教育科)统一进行审核。
四、工作安排
日 期 | 内 容 | 工作办法 | 负责单位 |
4月28日ǰ | 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申请条件有关政策的学习 | 各小学组织有关人员学习 | 小教科 各小学 |
5月4日ǰ | 向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家长)宣传有关政策,发申请表,开毕业学校证明 | 各小学召开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家长会 | 各小学 |
5月18日 | 各小学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携带有关证明到中招办报名 | 中招办审核政策性照顾借读生的有关证明,并通知家长于5月22日到中招办看公示 | 中招办 |
5月21日ǰ | 整理资料,造册 | 中招办 | |
5月22-26日 | 将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名单在中招办公告栏公示 | 中招办 |
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类别 | 对 象 | ֤ 明 材 料 | 备ע | |
1 | 父母均为从事地质勘探等长期野外工作,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本人户口簿、监护人户口簿(直系亲属外的监护人还需提供委托监护的公证书) | 厅(局)级以上有关单位证明、本人工作证件 | |
2 | 革命烈士、因公牺牲军人、病故军人及现役军人的适龄子女 | 部队师级或市民政局以上证明、现役军人身份证件(如军官证) | ||
3 | 合法领养的适龄孤儿 | 市民政局发的助养证、助养人的户口簿 | ||
4 | 父母均长期患重病或失去监护子女能力的残疾人委托本市监护人照顾的适龄子女 | 市民政局或市残联证明或区级以上医院危重病证明书 | ||
5 | 按规定引进的博士、博士后、专家的适龄子女 | 省人事厅或市人事局(含外国专家局)证明、职称证书 | ||
6 | 归国创业留学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人事局印发的《广州市留学人员优惠资格证》、单位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 ||
7 | 海外华侨华人子女 | 相关使领馆证明、市公安局出具的有效入境证明、本人护照或身份证 | ||
8 | 台胞子女 | 区、县级市以上台办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书》、父亲或母亲的台胞证 | ||
9 | 有突出贡献的港、澳人士的适龄子女 | 广州市荣誉市民证书、本人身份证或回乡证 | ||
10 | 驻穗领事馆等外交人员的适龄子女 | 市级以上外事办证明及合法居留证明 | ||
11 | 殡葬工人的适龄子女(其中一名) | 区、县级市以上民政局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 | ||
12 | 持《广东省居住证》有效期三年及以上人士的子女 | 监护人依照《广东省引进人才实行〈广东省居住证〉暂行办法》申领的《广东省居住证》 | ||
13 | 从事承担政府环卫作业工作服务连续两年以上的环卫临时工子女(其中一名) | 市环卫局发的《广州市市容环卫临时工子女入学证明》、监护人的广州市流动人员居住证(或在有效期内的暂住证)、有效劳动合同 | ||
14 | 海外高层次人才子女 | 市人事局印发的《海外高层次人才证书》 |
注:其他特殊情况由区、县级市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根据有关政策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