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闵行区实施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工作方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上海市政府办公厅转发人口办制定的〈关于开展本市户籍人员居住地服务和管理试点方案〉的通知》(沪府办〔2010〕73号)、《上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上海市户籍人员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办法(试行)〉的通知》(沪府办〔2011〕74号)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4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3〕89号)等文件精神,就闵行区落实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享受义务教育工作,制定如下方案:
一、实施地区:闵行区各镇、街道和莘庄工业区。
二、实施内容:本市户籍学生在居住地办理义务教育入学登记手续,统筹安排入学
三、实施细则:
(一)小学:
2007年9月1日-2008年8月31日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本区教育局根据“户籍地(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与居住地一致优先”的原则,先安排该类对象就近入学,当学生报名人数不超过学校招收学额时,安排就近入学;当报名人数超过学额时,实行区域范围内校际间统筹安排就读学校。
对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下列四类对象,于2014年5月17、18日到对口学校报名。本区教育局将根据“人户分离”登记入学人数和本区学校资源分布情况在区域内统筹安排该类适龄儿童入学。
1、因本市市政动迁、由动迁办安置在本区的,凭本市户籍、市政动迁安置协议等,在安排“户籍地(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与居住地一致”适龄儿童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2、本区配住廉租房家庭的适龄儿童(凭户口簿、《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时间:4月30日)、配住廉租房居住协议等),在安排完成“人户分离”第一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3、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人员的同住子女,若居住证地址与本区房产证(产权人为学生父母或学生本人)一致,(凭积分达标的上海市居住证、户口簿、房产证、适龄儿童办理《上海市居住证》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在解决第二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4、本市外区户籍但持房产证(产权人是父母或学生本人)的学生,在解决第三类规定情况入学后,参照上述操作。
上述情况之外的、本市户籍“人户分离”的适龄儿童,请持户口簿原件、《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截止时间:4月30日)、预防接种卡、入学告知书等(持有有效期内上海市居住证且积分达到标准分值或本市集体户口在本区租房居住的,请持积分达到标准的上海市居住证或本市集体户口证明、租房协议、预防接种卡、户口簿原件),根据居住地所在区域到下表对应学校报名。当报名入学人数大于该校计划数时,视实际情况予以跨校或跨块统筹安排入学。登记时间:6月21日上午。
登记地点:见下表
地 区 | 报名点 | 地 区 | 报名点 |
江川地区 | 丽江小学 | 七宝地区 | 航华二小 |
吴泾地区 | 吴泾小学 | 虹桥地区 | 龙柏一小 |
原北桥镇 | 北桥小学 | 原颛桥镇 | 君莲学校 |
莘庄及莘庄工业区 | 申莘小学 | 浦江地区 | 世博小学 |
梅陇地区 | 蔷薇小学分校 | 马桥地区 | 马桥实验小学 |
古美街道 | 古美学校 | 新虹、华漕地区 | 华漕学校 |
(二)初中:由区教育考试中心对本区小学毕业生按照“相对就近”原则统一划拨到各初中。
1、户籍地与居住地一致(户主为学生本人或直系亲属且户籍于2014年3月31日之前迁入居住地的)的小学毕业生进入居住地对口中学就读。
2、居住在试点区域的其他本市户籍小学毕业学生凭相关材料统筹安排进入中学就读。
(三)注意事项:
学生监护人需在规定时间办理《本市户籍人户分离人员居住登记申请回执》、并在规定时间内到指定学校报名,逾期不予办理。
四、工作保障
1、成立区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局分管局长任组长,普教二科、考试中心、教育督导室、纪检监察科、信访办等相关科室和部门负责人组成。
2、加强试点街镇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指导与管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各校招生计划和招生范围,落实招生工作的指导和检查。
3、招生咨询电话
64921028、64983660转2206、(普教二科)
64921788(区招生办)
4、监督电话
64929456(区教育局信访办)、64880635(纪检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