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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虹口区2015小升初招生方案之管理与监督

2015-03-17 10:52:03     标签:小升初政策

查字典上海奥数网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和《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以及《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关于2015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15〕10号)文件的精神,现就2015年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与要求 [点击查看]

二、小学招生入学工作 [点击查看]

三、初中招生入学工作 [点击查看]

四、管理与监督

(一)区教育行政部门加强对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管理,严格执行市教委关于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的各项要求,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确保招生入学工作有序进行。

区教育督导部门重点对均衡配置教育资源,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权利,义务教育规范招生等工作进行专项督导。

区教育行政监察部门要进一步完善招生监察工作机制,监督招生入学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的贯彻落实,依法依纪查处招生入学工作过程中的违纪违规事件,协助解决本区中小学招生工作中出现的突出问题,确保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规范有序进行。

(二)公办学校在招生过程中,凡以创办特色为名举办重点班、实验班,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的,或拒绝接受本区内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区教育局将责令限期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降级、降职直至撤职处分。

民办学校以考试或测试方式选拔录取学生,报名录取学生时以学生奥数成绩、英语星级考等各类竞赛获奖证书、各类等级考试证书为依据,擅自提前招生、招收无小学学籍材料学生、利用招生入学违规收费、擅自在学校招生计划外招收学生或存在其他违规招生行为的,区教育局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责令校长或有关责任人员及时纠正,拒不改正的核减该校第二年30%招生计划数,并取消当年给予学校的政府专项扶持资金。

(三)义务教育招生办公室地址:祥德路141号。咨询电话:65210617、65758572,监督电话:65758792。

附:《2015年虹口区初中学校体育、艺术类特长生招生工作暂行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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