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北京昌平区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意见已经发布,其中有关小升初的规定如下,请大家知悉。
【入学条件及工作要求】
(一)完成小学教育的学生,应当进入初中继续接受并完成义务教育。
使用北京市统一的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全程记录每名学生入学途径和方式,各相关部门可依据权限进行查询和监控。
(二)做好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入学工作。
持有区教委出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出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出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区民族宗教侨务办出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等证明的适龄儿童按本市户籍对待。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是本市户籍,由区民政局出具证明可按本市户籍对待;持有《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且子女随往的可按本市户籍对待。
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昌平区工作、昌平区居住,需要在昌平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在填报完成“非本市户籍适龄儿童接受义务教育证明、证件材料审核系统”后,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务工就业证明、实际居住证明、全家户口簿、暂住证、户籍所在地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在当地没有监护条件的证明等相关材料(以下简称“五证”),到昌平区居住地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初审;通过初审后,各相关部门进行联合审核;通过联合审核后,持《在京就读证明》到区教委确定的学校联系就读;学校接收确有困难的,可申请由区教委协调到其他学校就读。
(三)做好义务教育阶段其他适龄儿童少年入学工作。
区级以上政府(含区级)人才引进计划的海外归国人员、各类引进人才的子女入学,按相关规定,由区教委协调解决。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适龄儿童少年入学,按相关规定,在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少年入学登记工作,帮助符合入学条件的残疾适龄儿童少年就近随班就读,保证残疾儿童少年适时接受九年义务教育。
特长生入学工作按照区教委制定的《昌平区2015年小学升入初中特长生招收工作方案》执行;除市教委批准的可招收体育、艺术和科技特长生的学校面向昌平区招收特长生以外,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的名义招收学生;特长生招生项目和数量要向中华优秀传统文化、非物质文化遗产方向倾斜。特长生入学工作由区教委统一组织并向社会公布特长生招生计划。
民办学校、寄宿学校招生工作按照区教委制定的具体方案执行;民办学校不得以招生为名,为公办学校筛选生源提供帮助。
(四)实施计划管理。
2015年起全市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实施计划管理;区教委按照学龄人口数量、小学毕业生数量和中小学办学规模等,制定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委备案,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
(五)加强学籍管理。
北京市中小学管理信息系统将依据小学和初中入学服务系统建立新生学籍。
(六)杜绝违规操作。
学校按划片范围接收适龄儿童少年登记入学,严格执行市教委统一规定的时间表和入学程序;严禁违规收取任何费用;严禁公办学校单独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委托举办各类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培训班;严禁在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中组织任何形式的考试、测试和面试选拔学生;严禁将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入学依据;坚决禁止初中校违规在小学非毕业年级提前招生。认真接受群众监督,认真对待群众来信来访,依法严肃处理违规违纪事件。
区教委要加强对义务教育学校入学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同镇政府(街道办事处)组织和督促适龄儿童少年在新学年开学时入校就读,防止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失学或辍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