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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朝阳区初中入学相关政策

2009-05-22 13:53:19     标签:小升初资讯

入学资格

1、有本市常住户口的朝阳区小学毕业年级学生。

2、按北京市户口对待的朝阳区小学毕业年级借读学生。

①区劳动与社会保障局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②区教委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③全国博士后管委会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及其父或母的“进站函”;

④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⑤区侨务办公室开具的“华侨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⑥我市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⑦政府人事部门签发有效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的各类人员子女。

3、学生户口或家庭实际居住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在朝阳区,且已经办理回朝阳区升入初中手续的外区县小学毕业年级学生。

4、学生户口或家庭实际居住地(持有房屋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购房发票)在朝阳区,且已经办理回朝阳区升入初中手续的在外省市借读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

5、持有“外省市户口在京借读小学毕业生登记表”和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来京务工就业农民子女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或“流动儿童少年在京中小学借读证明”的外地来京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中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可以申请在公办和民办中学借读。

对持有烈士子女、台籍学生、华侨子女、现役军人子女身份证明、全国劳动模范子女身份证明的小学毕业年级学生,在分配区域内同等条件下给予照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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