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正式学籍的学生遇到下列三种情况可申请转学:
(1)学生户口由外省市迁入本市,可申请转入本市中小学;
(2)学生户口由本市迁往外省市,可申请转往外省市中小学;
(3)学生户口随家长户口在市内迁移或学生随家长实际居所在市内变更,迁移后的户口所在地或变更后的实际居所离所在校(以下称原校)过远,或有其它特殊原因(特殊原因需由有关区县教育行政部门主管科室认定),可申请在市内中小学间转学。
符合上述情况的学生转学时还需注意以下三个条件:
(1)迁入新建规划住宅区的学生,须待建住宅单位将配套中小学校舍交付使用后,方可申请转学;迁入新散建住宅的学生,须待建住宅单位与当地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协商妥有关事宜后,再申请转学。
(2)学生在受处分期间,一般不予办理转学。
(3)小学毕业年级的第二学期、中学起始年级的第一学期及毕业年级,一般不办理转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