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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又出新规定

2012-03-13 16:22:28     标签:小升初资讯

2月29日,辽宁省召开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工作会议。下发了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相关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 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的通知,对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做出了新的规定。

对执行课程计划、在校学习时间都有明确规定

《意见》要求各中小学要严格执行课程计划,保证体育课、艺术课、团队活动和综合社会实践活动时间。中小学生每天要有一小时校园体育活动,每月要有一天校外实践体验活动。

走读生每天在校集中学习时间,小学生、初中生、高中生分别不超过6小时、7小时、8小时。不上早、晚自习。早上到校时间冬季不早于7:50,夏季不早于7:30;放学时间冬季不晚于17:30(小学不晚于17:00),夏季不晚于18:00(小学不晚于17:30)。寄宿生每天在校学习时间(包括自习),小学生不超过8小时,初中生不超过9小时,高中生不超过11小时。

对学生的书面作业量有规定 考试科目和次数有限制

《意见》要求小学一、二年级不留书面家庭作业,小学其他年级书面家庭作业控制在1小时以内。初中和高中学生每天书面家庭作业总量分别控制在1.5小时、2小时以内。严格控制考试科目和考试次数。各级教育行政部门不得随意组织学校参加各种统考、联考或其他竞赛、考级等。

学校和教师违规补课、违规乱发教材和教辅材料被禁

《意见》要求各中小学不得占用学生法定假日、午间休息和自习时间组织集体补课。学校、教师不得对学生实行有偿补课,学校要组织骨干教师为学困生义务补课。学校、教师不得组织学生参加社会举办的文化课补习班。教辅材料实行“一科一辅”制。不得组织小学一、二年级学生订购教辅材料。严禁任何部门、学校和个人组织学生统一征订除中小学教辅推荐目录以外的任何教辅材料,由学生及父母(或监护人)自愿选择订阅目录内的教辅材料;教师不得向学生推荐或变相推荐教辅材料。

不得向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

《意见》要求教育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所辖学校下达高考、中考升学指标,不得以高考、中考升学率或考试成绩为标准进行各种学校、班级的荣誉排名和相关奖惩;各地、各有关部门及工作人员、各级各类学校和教师不得以任何方式公布考生的成绩、名次及中考、高考录取信息,或以任何方式炒作学校的升学人数、升学率及升入重点高中、重点大学情况的信息;各宣传媒体不得宣传炒作学校的升学率、升学考试平均成绩等情况;不得宣传炒作所谓的中考“状元”、高考 “状元”及高分数学生等。

要严格规范学校招生

《意见》要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应当按照划定的学区招生,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学校要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分班,不得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学校、教师不得根据考试成绩对学生排名和编排学生座位。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规定区域外的学生,不得违背“三限”(限人数、限分数、限钱数)政策招收择校生,不得举办或参与举办复读班或复读学校,不得招收复读生。

规范和严格民办学校和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管理

《意见》要求各民办学校应严格执行招生计划,严禁突破招生人数、招生范围和招生条件;严禁学校通过给生源学校校长或老师回扣等不正当方式招生。民办教育机构应严格遵守办学行政许可的规定,不得擅自扩大办学范围,开展文化课补习。强化民办非学历教育培训机构的年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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