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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沈阳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2012-05-17 11:09:03     标签:小升初资讯

2012年沈阳市中小学招生工作方案

为落实《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12年中小学招生工作的通知》(辽教发[2012]61号)精神,做好2012年沈阳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制定本工作方案:

一、中小学招生工作

1.进一步规范我市中小学招生工作。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高度重视,加强领导,提高认识,认真贯彻《辽宁省义务教育条例》、《辽宁省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中共辽宁省委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教育改革和发展的若干意见》(辽委发[2010]18号)、《中共辽宁省委办公厅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教育厅等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的意见>的通知》(辽委办发[2012]11号)和《辽宁省教育厅 辽宁省监察厅辽宁省政府纠风办关于印发<辽宁省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的规定>的通知》(辽教发[2012]22号)、《沈阳市委 市政府关于加快建设教育强市推进教育事业科学发展的若干意见》(沈委发[2011]2号)、《沈阳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沈委发[2011]3号)等文件精神,做好2012年中小学招生工作。

2. 义务教育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合理拟定学区划分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实施,并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城市公办学校(含高等院校附属公办义务教育学校)要按照划定的学区做好招生工作,不得擅自跨学区招生。

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阳光分班程序按市教育局制定的方案进行,不得设置重点班、特长班、奥数班等。要协调有关部门做好统计工作,切实保障进城务工人员子女,特别是返乡进城务工人员子女和农村留守儿童正常入学。

民办学校的招生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依据《教育部 国家发展改革委 审计署关于印发〈治理义务教育阶段择校乱收费的八条措施〉的通知》(教基一[2012]1号)等有关规定组织实施。

3.进一步促进普通高中教育与职业教育的协调发展。涉农区、县(市)教育行政部门要采取措施,继续提高农村地区初中毕业生升入高中阶段的比例。

4.继续实行公办省示范性普通高中和省重点高中统招公费生招生指标定向分配到初中学校的改革措施,指标到校比例占公费计划的70%.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在就学所在地参加中考,与城市学生享受同等待遇。

5.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招生要全部列入计划,并向社会公布。公办普通高中招生分为统招公费生、择校生。普通高中招收择校生要严格执行“三限”政策,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当年本校招生计划数(不包括择校生数)的20%.有条件的地区择校生招生比例要逐步降低。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的班额标准为45人,最高班额要控制在50人以下。五城区每区再安排一所省级示范性高中实行小班化教学改革试点,起始年级各教学班班额全部控制在36人以下。学校实施阳光分班合理排座,不设置重点班、快慢(好差)班、实验班、特长班、补习班、奥数班等。公办普通高中不得招收复读生。

6.各普通高中(含民办高中)要严格执行招生纪律,不得违规进行招生宣传,不得在中招考试前录取学生。各区、县(市)教育局和学校要加强中考、高考信息管理,严禁对中考、高考“状元”和中、高考成绩的任何宣传,坚决制止对中考、高考成绩的各种炒作,严禁以中考、高考成绩评价学校和教师。

7.按照《关于做好沈阳经济区内优质普通高中跨市招生工作的通知》(沈教发[2012]41号),做好沈阳经济区鞍山市第一中学、抚顺市第二中学、本溪市高级中学、营口市高级中学、阜新市实验中学、辽阳市第一高级中学、铁岭市高级中学在我市的招生工作。

8.继续执行国家、省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加分政策。省优秀学生(优秀团员)、省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团干部)加5分,从2012年秋季进入初中一年级的学生起,取消此项加分政策;烈士子女、援藏干部子女(援藏期间)、援疆干部子女(援疆期间)、归侨子女、华侨子女和台胞子女加10分;人民警察优抚对象子女按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规定执行,烈士子女参照辽公通[2010]142号文件相关规定执行。要落实中小学招收优秀留学人员子女入学的照顾性政策及现役军官子女入学的照顾政策。要严格掌握加分政策,不得增加加分项目,不得提高加分幅度,不得扩大加分对象的范围。所有享受照顾性加分政策的考生都要列入招生计划。

9.普通高中要把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结果和初中毕业生升学考试成绩作为招生的主要依据。

二、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工作

10.要从有利于推进素质教育、减轻学生课业负担的角度出发,认真做好2012年沈阳市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的组织实施工作。2012年沈阳市初中生毕业升学考试由综合素质评价、实践能力考查、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学科考试四部分组成。

11.综合素质评价。综合素质评价的内容以《辽宁省教育厅关于印发<辽宁省义务教育阶段学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指导意见(试行)>的通知》(辽教发[2008]29号)中提出的道德品质与公民素养、学习能力、交流与合作、创新与实践、运动与健康、审美与表现等方面的基础性发展目标为基本依据,采用学生自评和教师评价相结合的评价方法,给予学生客观公正的评价。学校要成立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委员会,评价工作委员会负责制定工作的实施细则与具体程序。评价结果经评价工作委员会审查,通知学生个人及家长。综合素质为A、B、C档的学生准予毕业并可报考高中阶段学校。

12.实践能力考查。实践能力考查主要进行理化实验操作考查和外语听力考查。凡报名参加2012年沈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的考生,须参加实践能力考查。理化实验操作考查5月份进行,外语听力考查7月份进行,按合格和不合格进行评定,不合格者允许补考一次。理化实验操作或外语听力考查没有达到合格标准的学生,省重点高中和省级示范高中不予录取。

13.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考试时间为5月14日至5月20日,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工作在沈阳市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领导下实施,由各区、县(市)初中学生毕业升学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统一组织一个考试队伍,在指定考点具体实施(操作方案另发)。

14.考试科目与分值。全市初中毕业生升学学科考试由市教育研究院统一组织命题,由市招考办统一组织进行。具体实施方案另行通知。考试科目:语文、数学、外语、理综合(物理、化学)、文综合(历史、思想品德)。考试时间:语文150分钟;数学、外语各120分钟;理综合150分钟;文综合100分钟。各科分数:语文、数学、外语、理综合满分各150分;文综合100分;体育与健康60分,总分满分为760分。

15.初中毕业考试各学科试题(含生物、地理、信息技术)由市教育研究院统一组织命制,提供样题。考试工作由各区、县(市)教育局于5月24日、25日统一组织进行。八年级的学生在期末参加全市统一的生物学科、地理学科结业考试,九年级学生在今年5月份完成信息技术学科结业考试,所获成绩为相应学科毕业考试成绩(以上具体操作方案由市教育研究院另发)。

16.工作要求。

──提高认识。初中毕业生毕业与升学考试将综合素质评价作为升学的重要依据之一,并突出了实践能力的考查,这是完善基础教育新课程体系,全面深化课程改革,扎实推进素质教育的关键环节。各区、县(市)教育局要高度重视综合素质评价、实践能力考查和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工作。

──加强领导。为做好评价与考试工作,市里成立了2012年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践能力考查和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由市教育局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及市招办主要负责人任组长、副组长。成员单位由基础教育一处、财务审计处、招考办、教育研究院、装备中心组成。

领导小组下设六个办公室,分别为:

综合素质评价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综合素质评价工作,基础教育一处处长张贵军任主任;

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身体基础、运动能力、运动技能的测试和体育卫生常识考试,由招考办主任赵仁君任主任;

理化实验操作考查办公室,负责牵头组织实施理化实验操作考查工作,招考办、基础教育一处、教育研究院配合,装备中心主任陈玉秀任主任;

外语听力考查办公室,负责组织实施听力测试工作,由招考办主任赵仁君任主任;

命题办公室,负责命制听力、理化实验、学科考试试题,市教育研究院院长符泰民任主任;

后勤保障办公室,负责相关经费的安排,财务审计处处长赵香瑞任主任。

各区、县(市)教育局也要成立综合素质评价、理化实验操作、听力考查、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工作领导小组,指派专人负责相关工作。

──做好宣传。各区、县(市)教育局要将本通知传达到所属初中和相关部门,向学校、学生和家长做好宣传工作,统一思想,提高对中考工作的认识。

──提前准备。各区、县(市)教育局要按照综合素质评价、理化实验操作、听力考查、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工作实施方案的具体要求,提前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综合素质评价、实践能力考查和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的顺利进行。

──精心组织。各区、县(市)教育局要严格按照全市的统一安排,组织好综合素质评价、实践能力考查和体育与健康课程考试,做到全市步调一致。

──严肃纪律。综合素质评价、实践能力考查和体育与健康考试等工作要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严肃工作纪律,坚决杜绝不正之风。

沈阳市教育局办公室 2012年4月24日印发

2012年沈阳市初中毕业生综合素质评价实施方案

2012年沈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理化

2012年沈阳市中等学校招生考试 外语听力考查实施方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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