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教委下发了《关于2008年部分小学六年级学生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办法的通知》。通知明确,小学毕业生是否回户籍区(县)升学,要坚持自愿原则。
2008年本市小学六年级学生回户籍区(县)升学办法是: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应参加户籍区(县)教育局安排的毕业考试升学。申请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学生必须持有本市正式户口(含蓝印户口),学生的户口应与父亲或母亲同一户籍。学生是否回户籍区(县)升学要坚持自愿的原则。如需回户籍区(县)升学,应由学生家长向所在学校提出申请,经教育局审核后予以办理有关手续。
市教委要求,各区(县)教育局要组织和安排好回户籍区(县)学生的毕业考试和升学工作,尊重学生的志愿,保护回户籍区(县)学生受教育的权利。
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程序是:(1)学校要向学生或学生家长通告有关办理回户籍区(县)升学的具体规定。
(2)学校按照规定对申请回户籍区(县)的学生进行认真审定,并将符合回户籍区(县)条件学生的《天津市小学生素质发展水平评价手册》、小学六年级学生登记表、回户籍区(县)升学学生登记表、健康卡片、本人近期照片2张等材料装入学生档案袋,报送所在区(县)教育局。
(3)区(县)教育局对回户籍区(县)的学生进行复审、登记、造册后,在市教委统一办理档案交接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