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河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和十九届一中、二中、三中全会精神,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全面落实教育部《义务教育学校管理标准》,坚持深化改革、依法治教、促进公平,持续开展名校减肥瘦身,弱校强身健体计划,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推动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二、招生原则
(一)坚持免试、免费、就近或相对就近的原则。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按照学区划分招生。
(二)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全面推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阳光招生,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三)坚持面向全体的原则。保障适龄残疾儿童、少年和其他特殊人群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做到应入尽入。
三、招生对象
小学:招收年满6周岁(2016年8月31日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不含已注册过学籍的适龄儿童。
初中:招收2018年小学毕业生。
(一)学区生
1.适龄儿童、少年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以下统称监护人)具有本市区常住户籍并与自有住房相一致(人户一致)。非纯住宅性质的房产、未交付的房产、不具备基本生活居住条件的房产不能作为学生入学依据。
2.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在市区的唯一居住房产是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且同户籍同居住。
3.适龄儿童、少年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凭相关凭证在户籍所在地依法入学:
(1)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
(2)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
(3)孤儿。
4.适龄儿童、少年与监护人的自有住房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安置的住房尚未交付,确定其学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市区棚户区改造货币化安置居民自货币化安置协议签订之日起两年内,被征收人子女仍可在原被征收房屋学区内公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
(二)统筹生
1.学生及其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但无自有住房的。
2.学生及其监护人具有市区常住户籍,但和自有住房地址不一致的(人户不一致)。
3.引进人才随迁子女。新乡国家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高层次创新创业人才子女、台湾同胞子女,以及符合《中共新乡市委、市政府关于进一步吸引和用好优秀人才的若干规定》(新文〔2011〕97号)、《中共新乡市委办公室新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新乡牧野英才名校英才牧野工匠3个三年行动计划的通知》(新办〔2017〕49号)条件的引进人才随迁子女,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入学。
4.驻新乡市区部队现役军人子女,按照《军人子女教育优待办法》有关规定安排入学。
5.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
(1)进城务工人员是指在市区(卫滨区、红旗区、牧野区、凤泉区和高新区、经开区)居住务工的非市区户籍人员。
(2)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需提供以下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①户籍凭证:学生和监护人在同一户籍的户口簿。
②居住凭证:居住证和住房凭证(租房居住的需提供市房屋租赁登记备案凭证;自有住房需提供产权凭证。)
③务工凭证:与用工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并出具在市区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个体工商户需提供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等。
④外出就读证明:户籍所在地乡镇中心校或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同意外出就读证明。
不属于上述范畴的学生,原则上不予安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