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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实施细则

2020-09-21 17:33:49     标签:小升初政策

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 义务教育实施细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管理,切实做好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提高教育公共资源均等化服务效率,促进幸福增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的意见》(粤府办〔2011〕45号)以及《广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实施意见》(穗府办函〔2016〕174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区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中所称来穗人员是指户籍在广州市以外(不含港、澳、台地区)在我区居住并在广州市范围内就业的务工人员。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当年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尚未入学、拟于当年入读小学一年级,或当年小学毕业、拟升读初中一年级,申请在我区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入读政府补贴的民办学校,适用本细则。

本细则所指入学申请人是拟申请入学的适龄人员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已入读小学(或初中)并取得相应学籍的,不适用本细则。

第三条 为做好我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成立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领导小组,负责统筹、协调、组织各项工作实施,由区政府分管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工作的副区长及分管教育工作的副区长任组长,区教育局局长、区来穗人员服务管理局局长任副组长,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区直有关职能部门、各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为成员单位。成员单位及职责如下:

区来穗局负责受理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积分制入学申请,计算得分并公示得分结果;收集、登记入学申请人在我区居住的情况,提供有关入学申请人在我区居住的统计数据信息;负责审核入学申请人在我区办理居住证年限和出租屋租赁情况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教育局牵头制定辖区内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招生计划、确定实施学位补贴的民办学校;按照申请人的得分,以免试原则统筹安排学位;负责统筹、协调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增城开发区管委会有关单位根据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辖区内入学的实际需求情况,优化教育布局,充分挖掘公办中小学校的办学潜力,核实入学申请人提交的学历和政府表彰加分项目等信息材料,加大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为主的民办学校的扶持力度,依法审批、依法管理、规范办学行为,最大限度满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需求。

区发改金融局负责将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纳入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将有关学校的建设列入固定资产投资规划和年度计划;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规定,对辖下各公(民)办学校执行的教育收费标准进行审核,及时查处学校违规乱收费行为。

区人社局负责审核入学申请人的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市场质量监管局负责审核入学申请人的工商营业执照等相关信息材料。

区卫计局负责审核入学申请人的计划生育信息材料。

区国土规划局负责审核入学申请人在增城区合法自建或购买房产等居住信息材料。

区公安分局负责审核入学申请人随迁子女的户籍信息等有关材料。

团区委、区民政局负责审核入学申请人的志愿者服务和义工服务工作情况材料。

区财政局负责为符合本细则相关条款规定的来穗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提供经费保障。

区科工信局负责对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有关信息系统提供区电子政务网络接入的技术支持,确保网络运行环境安全畅通。

区广播电视台、增城日报社负责做好本细则及积分制入学工作的宣传。

各职能部门根据《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申请入读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项目及标准一览表》(附件1)的有关项目,制定本部门所负责积分项目的具体积分细则和办事指南。

第四条 各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增城开发区管委会等有关单位按照属地管理原则,成立对应的专项工作领导小组;根据广东省的要求,按照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全日制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负责组织实施本区域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把该项工作纳入本辖区教育发展规划,充分挖掘本辖区内公办学位的潜力;积极配合区政府及有关职能部门做好相关入学申请资料的审核和管理工作,切实保障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合法权益。

增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制定开发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骨干的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方案,审核开发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骨干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名单,并在增城开发区管委会及开发区各企业公示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骨干的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名单,在规定时间内将名单交区教育局及区来穗局。

第五条 符合广州市招生政策有关规定,且具备下列三款条件之一的来穗人员,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我区将以辖区内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

(一)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在本区居住的非广州市户籍人员随迁子女,经区教育局或属地教学指导中心按规定核实申请材料后,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二)符合省、市及本区高端人才管理细则的高端人才随迁子女,增城开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骨干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

(三)在我区连续居住并在广州市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其中一个险种)满5年、有稳定职业、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居住证持证人的随迁子女,由区教育局以辖区内公办学校为主统筹安排学位(以来穗人员持有的《广东省居住证》作为在我区连续居住满5年的证明材料,计算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符合以上(一)项规定及(二)项规定的省、市及本区高端人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须在我区户籍生招生时段内到居住地的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报名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符合以上(二)项规定的增城开发区企业高级管理人员,高级技术骨干的随迁子女须在指定时间到增城开发区管委会进行报名并提供有关材料;符合以上(三)项规定的来穗人员须在积分入学报名时段内通过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为其随迁子女报名申请入读我区公办学校,同时上传各积分项目的积分材料,区教育局将根据符合该项规定的入学申请人的积分按从高到低的顺序统筹安排学位。

第六条 对不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但持有在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的来穗人员(从2018年起,必须在广州市办理有效《广东省居住证》满1年,满1年须连续计算,计算居住证年限的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可通过计算积分方式为其适龄子女申请入读我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或政府补贴的辖区内民办学校小学一年级或初中一年级;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和意愿,通过自主选择报读民办学校,解决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问题。

第七条 积分入学办理工作流程:

(一)区教育局负责做好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学位容量的数据统计,在保证完成本区户籍地段生和符合本细则第五条规定的学生的招生任务前提下,将剩余的学位数通过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布。

(二)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本区义务教育公办学校,可在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门户网站(网址:http://www.zengcheng.gov.cn/)服务教育服务积分入学栏下载《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积分制入学申请表》(附件2)等相关表格,或凭适龄儿童的户口簿到申请学校的所在镇街教学指导中心领取上述表格,并按要求准备有关材料。

(三)入学申请人在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进行网上申请。入学申请人以居住地所属镇街为依据,对口申报同一镇街所属的2个志愿学校。

(四)入学申请人网上提交申请后,各职能部门要在规定时间内按照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项目要求,在系统内对入学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并出具相应积分项目的审核结果(该项得分结果)。如果职能部门对入学申请人填报的资料有疑问或异议需要核实,则入学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关资料的原件供核查。

(五)入学申请人可在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内实时查询各项审核结果,如对审核结果和计分有疑问或异议,可持相关材料在规定时间内到对应职能部门进行咨询和复核,积分入学系统将根据复核结果重新自动计算积分。

(六)各职能部门完成申请人的所有积分审核后,入学申请人不得再对填报的志愿及资料数据进行修改。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将自动生成申请人的总积分,以镇街单位,按总积分从高到低顺序排序。如果总积分相同,则依次比较申请人的居住、社保、就业三个项目的积分再进行排序,以确定入学申请人的总积分在本镇街内的排位次序。入学申请人的总积分在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内显示并供申请人查阅。

(七)区教育局根据各镇街积分入学的学位以及申请情况划定各镇街积分入学的分数线,投档录取时只对录取分数线以上的入学申请人进行投档。投档时,积分入学录取系统将根据申请人的实际居住地、填报的志愿及对应学校的学位情况先投第一志愿(即学区学校);如果学区学校没有学位未能录取时,录取系统才根据申请人所填报的第二志愿(A、B志愿学校,先投A志愿学校,未被A志愿学校录取,则再投B志愿学校)进行投档。

(八)投档结束后,区教育局将在区政府门户网站统一向社会公示各镇街公办学校的积分录取线,公示期为7天。申请人可通过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自行查阅录取结果。如对录取结果有异议,可自录取结果公布之日起5天内,以书面形式向增城区教育局提出异议。区教育局在收到异议之日起5天内进行复核,并书面答复申请人。

(九)公示结束后,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到录取学校注册。逾期不注册或不服从安排的,作自动放弃学位处理,不得再以任何形式入读我区的义务教育公办学校,申请人本年度参与积分申请所获得的积分自动失效。

不具备网上申请能力的申请人,可在规定时间内到所属镇街义务教育阶段招生领导小组设立的招生现场进行报名及资料审核。审核确认后,由工作人员将相关信息输入增城区积分入学系统;提交申请后需查询相关积分入学信息的,可到所属镇街教学指导中心查询。

第八条 通过本细则未获得公办学校学位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其申请人可自行到经审批开办的民办学校为随迁子女申请报名入学。民办学校按物价部门批准的收费标准向学生收取费用,但必须减免或退回义务教育免费标准的费用。

第九条 通过积分申请获得入读公办学校资格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在校期间享受与本地户籍学生同等待遇。接收学校要为已入学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建立学籍档案,并按规定报审批机关备案,确保其在学历认可、入队、入团、评优、选拔学生干部及参与各类活动方面享受与本区户籍学生同等的待遇。同时,学校要加强与学生家庭联系,关注学生身心健康,帮助学生尽快融入校园生活。

第十条 对接收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中出现的违规违纪行为,区教育局和纪检监察部门将依法严肃查处。

第十一条 来穗人员为其随迁子女申请入读公办学校,必须保证其所提供的相关证明材料及证件、证书真实有效,报到注册时一经查实有弄虚作假的行为,立即取消其当年的申请资格和申请到的公办学位。

第十二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开始实施,有效期为3年。实施期间,若上级出台有关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新政策,则根据新政策再行调整。自本细则实施之日起,原《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增城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实施细则的通知》(增府办〔2017〕5号)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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