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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广州黄埔区招生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2020-09-18 16:17:51     标签:小升初政策

2018黄埔区招生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

一、加强招生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管理

(一)招生工作要贯彻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遵纪守法,廉洁自律,自觉接受纪检监察部门和社会的监督。

(二)区招生考试委员会、区教育局负责制定本区招生政策并监督、协调、指导各学校的招生工作。具体管理工作由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区招生办负责落实。

(三)各中小学要成立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学校招生管理工作。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校的招生工作并受理招生投诉。学校有关招生工作事宜,须由本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集体研究决定,并形成会议纪要。

(四)各校招生工作领导小组要采取多种形式,做好招生的生源情况摸底和政策宣传工作,做到制度公开、办事公开、张榜公示。对社会和家长普遍关心的问题,要认真解释,以取得各方面的理解和支持。

(五)各校要严格遵守招生纪律,所招新生必须先报批、后入学,不得出现违规招生现象。

(六)在完成招生计划后,需扩大招生的,由学校将扩招计划报区教育局批准。未经批准,公办学校不得跨地段招生。

(七)民办学校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须经区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审查批准后,方可向社会发布。对擅自发布招生广告和招生简章的学校将严肃查处,并及时通报社会,以保护学生和家长的合法权益。

三、公办初中招生

(一) 具有本市常住户籍(含十一区),在我区公办小学应届毕业的在籍学生(含经批准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按免试就近入学原则,在毕业学校对口中学升学或电脑随机派位分配学位。

(二)在外区就读并具有我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因特殊情况申请回我区升学(即返区生),由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在当年规定时间向区招生办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资料:

1.父(母)或合法监护人与其子女(被监护人)同一户籍的本区常住居民户口簿,入户时间截至当年4月30日;

2.该户籍的房产证或购房协议(所购房应为父(母)或合法监护人唯一居住地);若学生的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无房产,需租住房屋的,须提供市房管局认可的或符合有关规定的房屋租赁合同及房地产交易登记部门打印适龄儿童及父母三人在广州市的《个人名下房产登记情况查询证明》

3.加盖毕业小学公章的全国学籍学生信息表(由毕业学校从全国学籍管理系统中打印,在广州市其他区就读的只需要提供广州市学籍信息表)。

经审核,对符合条件者可按本区小学毕业班学生的升学办法安排升学。

(三)对于具有本区户籍的本区民办小学毕业生,或具有本区户籍在本区其他地段公办小学就读的小学毕业生,符合人户一致条件,申请回户籍所在地段对口的公办初中升学的,家长向就读学校提出申请后,由学校统一集中向区招生办申报。经审核后,对符合条件者按对口中学升学或电脑随机派位分配学位。

需要提交的材料为:①户口本原件和复印件;②有关居住证明原件和复印件(房产证明、购房协议、宅基地证明、集资房证明、拆迁协议、租赁合同等)。

(四)对于具有本市其他行政区户籍、并在我区小学毕业的学生,要求到户籍所在地公办初中就读的,应回户籍所在区申请入学,按该区升学办法入学。

(五)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统筹安排入读我区公办初中学校:

1.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父(母)持广州开发区高层次人才捷通卡者;

2.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且父(母)在我区工作或实际居住者;

3.参加我区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初中起始年级积分入学,获批准取得入学名额者(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4.非本区公办小学毕业生,但具有本市其他区户籍,在本市无自有产权住房,且在我区租赁房屋所在地系唯一居住地,该房屋以往业主或住户没有小孩在我区公办初中学校就读,持我区街道(镇)出租屋管理中心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合同须同时满足至本年度4月30日已租住本房屋满一年或以上、且往后租期不少于3年的承租人适龄子女。

(六)部分中学本年度仍面向本区招收一定比例的英语特色生、体育或艺术特长生(具体办法另行公布)。

(七)各学校要按规定严格控制班额,初中每班不能超过50人。

四、关于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的规定

1.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要坚持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不准招收择校生,严禁把捐资助学与学生入学挂钩。

2.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各校要妥善安排残疾儿童入学,并努力为不同类型和不同程度的残疾儿童提供多种形式的学习机会。对较为特殊的残疾儿童,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合法监护人向户籍对应的学校提出书面申请,学校加具意见后报区教育局批准。

3.公办学校和民办学校要按政策共同做好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有关规定执行。公办学校因学位紧张无法安排来穗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的,应指引其到就近的民办学校就读。

五、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工作的管理。

民办学校在进行招生宣传时,要严格执行省委宣传部、省教育厅《关于加强民办学校招生简章和广告备案工作的通知》(粤教策〔2005〕20号)要求,将招生简章和有关宣传资料报送区教育局基教科审查,按核准登记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以及实有办学条件进行招生,不得随意扩大招生范围和招生规模,并严格遵守招生计划,否则,区教育局将向社会发布其违规招生通告,不为其办理学籍登记手续,影响第二年年检续证。因实际情况需改变招生计划的,必须及时上报区教育局核准。民办初中学校招生必须在小学毕业考试后进行,并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教育部门的有关规定。民办初中学校在小学毕业考试以前进行招生的,其招生行为无效,区教育局将不为其违规招收的学生办理学籍和发给毕业证书。

本细则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在细则中如有与市教育局下发招生文件不一致之处,以市教育局招生文件为主。

附:意见征求办法

为做好我区2018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广东省教育厅转发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及《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做好符合条件的承租人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通知》(穗教基教一[2017]53号)等文件的精神,结合我区实际,我局起草了《2018年广州市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征求意见稿)》,现面向社会公众征求意见,如有意见,请于2018年4月20日前(以邮戳时间为准)通过以下途径向我局反馈:

1.邮寄信件方式。通信地址:广州市黄埔区水西路12号凯达楼A栋208室,邮编:510530,请在信封上注明2018年广州市黄埔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细则征求意见字样。

2.电子邮件方式。电子邮箱:HPzkbzs@163.com。

为便于联系,请在信件中留下姓名和联系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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