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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年建邺区初中招生实施办法

2019-10-24 15:43:37     标签:小升初资讯

2018年南京市建邺区初中入学工作实施办法

一、指导思想

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省政府关于统筹推进城乡义务教育一体化促进优质均衡发展的若干意见》(苏政发[2017]1号)《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8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厅〔2018〕5号)和《南京市2018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指导意见》(宁教〔2018〕3号)等教育法规和文件精神,落实免试就近入学、规范有序入学、阳光监督入学,均衡配置教育资源,大力促进教育公平,更好地推进我区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努力办好人民满意的教育。

二、基本原则

1.依法接纳原则。依法保障所辖区域内所有户籍符合条件的小学毕业生义务教育学位,接纳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特殊少年随班就读,保障符合政策条件的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就读公办初中。

2.严格规范原则。落实六不要求:任何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提前开展招生工作及签约录取学生;不得进行违规和虚假招生宣传(包括初中校进小学);不得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其他教育机构合作组织以择优、选拔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测试;不得以各类竞赛、考试证书、荣誉证书等作为招生入学依据或参考;不得以任何名义分设实验班、重点班、快慢班等,应均衡师资、均衡生源;不得以政府、单位、基金会等名义收取任何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或其他费用。

3.合理安排原则。区教育局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核定辖区内义务教育学校办学规模,根据本行政区域内学校布局及当年小升初毕业生的数量和分布状况,兼顾施教区划分的延续性,合理确定公办初中的施教区范围和招生规模,学校招生规模和施教区生源数量基本相当。

4.均衡发展原则。区教育局围绕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目标,通过改善办学条件、合理均衡配置资源和推进师资流动等途径,促进辖区内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三、招生办法

(一)报名安排

在建邺区小学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应届毕业生由各小学组织升学报名。

跨区就读的具有本区户籍的应届小学毕业生须在规定时间内,携带《南京市跨区就读的小学毕业生回户籍地登记通知单》、户口簿、房屋所有权证等有关材料,到区教育局统一安排的报名点办理报名登记手续。

(二)公办学校招生

保障适龄少年义务教育学位,确保2018年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符合教育部、省政府和市相关文件要求。

1.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应届小学毕业生应具有所在施教区家庭正式常住户口,其户口原则上应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在同一户籍,且户籍与实际常住地、房屋所有权证(持有者为适龄少年的法定监护人)三者一致,可就近入学。除双胞胎、符合政策的二孩外,原则上每套住房三年内只安排一名适龄少年在施教区学校正常就读。

(1)属下面情况之一、持有相应证明材料的应届小学毕业生,可按正常就近入学办理:

①毕业生的户籍随父母(或其法定监护人)一方,并在施教区常住,另一方是不在南京市工作的现役军人(含武警),或出国定居等情况的;父母离异,其子女户籍随法定监护人(有产权证),并在施教区常住的。

②毕业生的户籍随祖父母(外祖父母)在施教区常住,其父母双方都是不在本市的现役军人(含武警)及公派出国工作的专家、技术人员的。

③毕业生的户籍随父母户籍落在祖父母(外祖父母)处,其父母双方均未购买或未分配住房,且实际常住、户口从未迁移过的。

(2)户籍审定过程中特殊情况的处理:

①毕业生家庭因拆迁等原因尚未重新购房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拆迁证明,由毕业生全家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毕业生家庭拆迁后重新购房、尚未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应出具相关部门的购房证明,由新购房屋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②毕业生户籍在迁入地户籍审查认定结束后才迁入的,由迁入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③毕业生全家无产权住房,且户籍与实际居住地分离的,由毕业生户籍所在地区教育局安排入学。

④户籍审定中其他特殊情况的毕业生,由区教育局依法安排。

2.初中特长生。相关初中学校应依据经上级行政部门批准的计划招收体艺特长生,其他学校一律不得以特长生名义招收学生。招收体艺特长生的学校,由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工作。被录取的体艺特长生只能到录取学校报到入学,不再进行义务教育学位的派定,也不再参加任何电脑派位,其他学校也不得录取。

3.政策照顾对象。在义务教育招生入学过程中,对以下对象给予适当照顾:烈士子女;因公牺牲的军人和警察子女;驻边疆国境的县(市)、沙漠区、国家确定的边远地区中的三类地区和军队确定的特、一、二类岛屿部队现役军人子女;全国劳模及对建邺城市经济社会发展做出重要贡献人员的子女等。

4.特殊儿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教育条例》,特殊教育学校和义务教育普通中学应积极接纳视力、听力、言语、智力及肢体残障等特殊少年入学,做到零拒绝。义务教育阶段普通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经教育诊断与评估认定、具备随班就读条件的适龄特殊少年入学或休学康复后复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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