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做好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享受义务教育的基本公共服务工作,维护其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根据《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粤教外函〔2018〕456号)、《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贯彻落实港澳台居民居住证申领发放办法的通知》(穗教转〔2019〕51号)及《广州市教*育*局转发关于做好2019年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中所称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随迁子女,是指父或母是港澳人士且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的随迁适龄子女(以下简称随迁子女),申请人为该儿童的父或母。
(一)适龄子女是指当年8月31日前(含8月31日)年满6周岁(即2016年9月1日至2017年8月31日出生的儿童)、尚未入学的或当年在越秀区就读小学六年级的港澳居民居住证持有人的随迁子女。
申请人持有《港澳居民居住证》,且在广州市有合法稳定工作(能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劳动合同、用人单位出具的劳动关系或者能够证明有合法稳定就业的材料等),并在越秀区有合法稳定住所(申请人或其配偶拥有越秀区自有产权住房;或在广州市无自有产权住房,而在越秀区租赁的房屋作为唯一居住地,持住建部门认可的住宅用途房屋租赁合同并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截止到2019年8月31日房屋租赁合同及登记备案已生效一年或以上)。
符合条件的申请人应在2019年5月18日至2019年5月20日到房产所在地或合法租赁的唯一居住地所在服务范围学校提出申请,并把以下材料原件递交学校审核:
1. 申请人办理的《港澳居民居住证》;
2. 申请人及其配偶、子女的身份佐证材料、子女出生证、申请人的婚姻情况佐证材料;
3. 申请人居住地佐证材料(房产证、住建部门认可的房屋租赁合同、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的租赁备案等);
4. 申请人在广州市工作的有效劳动合同或营业执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