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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东莞义务教育阶段民办招生工作通知(征求意见稿)

2017-04-20 11:26:55     标签:小升初资讯

各镇(街、园区)宣教办(局),各义务教育民办学校: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加强对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管理,促进我市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健康、良性和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广东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7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粤教基函〔2017〕59号)等有关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我市2017年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提出如下指导意见:

一、指导思想

以党的十八大精神为指导,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入学原则,大力营造公平、公正、规范的招生秩序,有效引导广大家长、学生理性选择学校,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督促民办学校规范办学行为,全面提高办学质量,满足社会和群众对教育的多元需求。

二、工作原则

(一)依法招生原则。民办学校要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制定招生方案,从学生的健康成长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规范招生行为,创设规范、有序的民办学校招生环境。

(二)自主招生原则。坚持民办学校自主招生原则,鼓励民办学校创品牌,树特色,民办学校可以根据本校的办学理念、办学特色和发展需要,自主、合理设定招生范围和标准。

(三)免试入学原则。坚持民办学校免试入学原则,严禁民办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择优选拔新生。鼓励民办学校积极探索,采取面谈、摇号、电脑派位等多种形式选择符合学校办学特色的学生。

(四)信息公开原则。民办学校要公开招生信息,要向社会公布学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招生安排、招生方式、录取结果以及收费标准等相关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确保招生工作公开、透明,实现“阳光招生”。

(五)自我约束原则。民办学校要加强行业自律约束,严格遵守和执行各项招生协定,共同维护民办学校招生秩序,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组织实施

(一)招生对象。招收义务教育1—9年级学生,其中小升初一年级必须年满6周岁(出生日期在2011年8月31日或以前),初中一年级必须是小升初应届毕业生。

(二)招生计划。民办学校要根据市教育局核准的办学规模确定招生计划。

(三)报名时间。招生报名时间由学校自行确定。

(四)报名方式。报名方式由学校自行确定。学校可以根据实际,采用网上报名、现场报名或网上报名与现场报名相结合等形式。

(五)招生方式。各民办学校可结合本校的办学理念和办学特色,采取面谈、摇号、电脑派位等形式进行招生。如学生报名数超过学校招生计划数,民办学校可按照一定的比例通过摇号、抽签等方式确定参加面谈的学生对象,严禁民办学校以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进行招生。

(六)面谈时间安排

1. 小升初阶段招生由学校结合实际确定面谈时间。

2. 初中学校招生分两类型:以招收异地务工人员随迁子女为主的民办学校小升初的面谈时间由学校结合实际自行确定;相对高收费民办学校小升初的面谈时间安排在2017年5月28 - 30日,以及6月3 - 4日(具体安排以正式通知为准)。

(七)录取结果公布。各民办学校根据面谈结果确定录取名单,并及时向家长和社会公布。采用摇号或电脑派位形式的民办学校,录取结果应于当日现场公布。报名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可以简化面谈程序,直接录取,并向家长和社会公布录取名单。

(八)补录。注册人数少于招生计划数的民办学校,应在注册结束后的次日向社会公布剩余学位数,并接受未被任何学校录取的学生二次报名。补录的时间由民办学校自行确定,进行补录的民办学校在补录时应简化面试程序,原则上直接录取或采取摇号或电脑派位形式确定补录名单。

(九)收费问题。

1. 缴费时间。按照《广东省物价局 广东省教育厅关于规范我省民办中小升初校教育收费管理的通知》(粤价〔2009〕24号)、《关于进一步规范民办中小升初校收费管理的通知》(东价〔2014〕22号)文件执行,民办中小升初按学期收取学杂费、住宿费,不得提前向学生预收学位费。其中,民办初中学校的注册时间统一不得早于2017年7月1日。

2. 收费标准。各民办学校要严格按照市发展和改革局核发的《收费许可证》许可的项目和标准收取。不得向学生收取报名费和面谈费。

四、工作要求

(一)提高认识,增强社会责任意识。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招生工作关系到能否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摆脱“应试教育”影响以及全面实施素质教育的方向性问题,也关系到千家万户的切身利益和教育部门、学校的形象,因此,各级教育主管部门、民办学校必须高度重视,提高认识,认真学习和领会文件的的精神和要求,深入了解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改革的目的意义,从有利于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和促进学生全面发展出发,规范招生行为,共同维护良好的教育秩序和招生秩序,促进民办学校健康发展。

(二)制定招生方案,推进阳光招生。各民办学校要根据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规范的学校招生方案。招生方案应包括学校的办学情况、招生计划、报名办法和时间、招生的方式和程序、招生录取时间、咨询方式、学费收费标准等。各民办学校在招生方案中要做出公开承诺,保证学校招生严格执行各项招生规定,严格遵守招生工作纪律,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各民办学校应在2017年4月21日前将招生方案报镇(街、园区)教育主管部门(市直属民办学校报市教育局基础教育科)。同时,各民办学校可通过学校网站、咨询会及其它方式及时向社会公布,方便家长与学生及时了解学校的办学情况和招生信息,切实做到信息公开、透明,推进阳光招生。

(三)加强检查和指导,规范民办学校招生行为。各镇街教育部门要成立工作小组,督促民办学校严格按照有关文件规定和日程安排开展招生工作;要加强对民办学校招生过程的检查,及时纠正民办学校的违规招生行为;要加强民办学校招生入学后有关工作的指导,规范民办学校的办学行为。

(四)严肃纪律,坚决查处违规招生行为。各镇街教育主管部门要设立并公布义务教育民办学校招生工作举报电话,加强对民办学校违规招生行为的监督。对有以下违规招生行为的民办学校,市教育局将给予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整改;情节严重的,视情况按相关规定给予不办理学籍、取消评优资格、撤销先进称号、年检不合格、扣减该校下一年招生计划等相应处罚,同时对相关责任人给予相应处理。

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有以下之一招生行为的属违规招生行为:

1. 不按核准的办学层次、办学规模和招生计划进行招生的;

2. 通过考试或变相考试的方式录取新生的;

3. 委托或借助中间方(含社会机构)通过组织考试、竞赛或培训等形式选拔生源的;

4. 委托或变相委托小升初推荐优秀生源的;

5. 将各类学科竞赛成绩、考试证书、荣誉证书、特长评级或学习等级等作为招生录取依据和参考;

6. 发布虚假招生简章、广告等信息的;

7. 不按规定收取学生有关费用的;

8. 入学后不按规定为学生注册学籍的;

9. 入学后没有按规定进行常态编班的。

东莞市教育局

2017年4月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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