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近日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草案规定县级政府教育主管部门应当组织公办学校骨干教师巡回授课、紧缺专业教师流动教学。各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名义将学校分为重点和非重点。
禁止划分“重点”的难度
新修订的《义务教育法》如获得通过,“重点”和“非重点”会不会从中小学里消失?对此,我持强烈的怀疑态度。法律对“重点”说“不”,但有没有具体的措施,保证不存在“重点”和“非重点”学校、班级?这比一两个条文的约束更重要。凡是违法这一条款的教育主管部门领导和学校负责人如何处理?对已经划分的重点学校,如何取消“重点”?对正在重点学校、班级就读的学生,如何“分流”?实际操作中一系列的环节,显然没有立法者设想得那么简单。
其实教育行政部门抓高考分数,本身就是当作政绩工程,有意划分“重点”和“非重点”。禁止这么做,他们心不甘情不愿,阳奉阴违,又该如何是好?
按照《义务教育法》修订草案的立法精神推理,高等学校虽然不属于义务教育,但高校仍然在客观上影响着义务教育阶段的教学活动,如果高等教育现状没有作出相应调整改革,则必然造成两者的脱节,那么义务教育法修订之后所带来的“红利”也将打折扣。(西南科技大学刘海明)
“教育补差”是治本之策
“重点与非重点”之分是一个长期存在的问题,一些问题有可能积重难返。其中,最大的问题就是学校在教育资源上已经形成了巨大的差异。如果仅仅从行政执法的角度来禁止“重点与非重点”之分,并不能在实质上维护公平公正的原则。
所以,在当前的条件下,扭转教育资源分配上的严重倾斜,必须要靠“补差原则”来加以保障实施。也就是说,要对那些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加大投入,“以有余补不足”,以此弥补多年来我们对农村学校、城市薄弱学校在经费投入上的严重缺额。如果不能“以有余补不足”,就会造成长期占优势资源的学校继续保持甚至加大与资源劣势学校的差距,助长畸形的教育格局。形式上的重点、非重点之分,一旦被实质上的重点与非重点之分代替,后果将更严重。
“补差”是一种“偏袒”或倾斜性的投入,但是,正是有了这样的偏袒,我们的教育才不至于出现畸形状态。因此,在经费投入上的“教育补差”,才是解决“重点非重点”不公的实质性手段,才是维护教育公平的治本之策。(河南教育报刊社郭加奇)
困难在于错误的政绩观
义务教育资源之所以过度集中到了少数重点学校,一个最重要的原因,就在于考核教育官员的政绩,不是教育水平的整体提高以及教育的公平,而往往是某几个学校的硬件设施、师资力量和升学率的高低。在这种错误政绩观的误导下,对教育官员而言,将资源集中到少数几个重点学校,无疑是“快出政绩、出好政绩”的重要途径。只要这种考核方法不改,教育官员的这种错误的政绩观就不会消除,某些地方的教育官员就难彻底放弃只重点扶持几家重点学校这样的追求政绩的发展途径。
并且,一些地方教育官员,对学校禁分重点和非重点的要求,实际上也早已摸索出一条“应对”之道。例如,将重点学校改叫“实验小学”、“科技中学”等等。在当前监管制度尚不完善的情形之下,教育部对这种做法,显然鞭长莫及,不容易发现。
因此,要破除“重点非重点”之分,首先必须从根本上改变考核教育官员的这种以偏概全的做法,彻底根除教育官员的这种错误的政绩观。否则,有些地方的教育官员还会变换手法继续违规操作。(福建省厦门市林平顺)
流动教学能抹平界限吗?
校长也罢,教师也罢,不论流动不流动,他们肯定是隶属于一个固定单位的,不可能永远巡回运转下去,流动教学很可能演变为一种形式主义。退一步讲,即使他们可以无限制地运转下去,教学有其固定性和连续性的特点,频繁更换授课教师,学生能适应这种走马灯式的教学吗?可以预见的是,流动教学的结果必将是整体教学质量的下降。
再说,义务教育资源的配置不仅仅是师资力量的配置,更有教学设施、教学环境、教学氛围等等方面的配置,这些要素能够流动吗?虽然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已经不再区分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但在百姓的心中,哪些学校是重点学校,哪些学校是非重点学校,区分度是相当明晰的,根本不可能随着这一修订草案的纠正而得到显著的改变。
要实现教育资源的合理配置,靠的是长期的政府投入和教育政策,而不是急功近利式的教师流动教学。作为一项庞大的教育改革工程,更需要的是具体细化和可操作性的工作。(山东省沂南一中李先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