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湖南省财政厅、湖南省教育厅、湖南省新闻出版广电局联合下发《关于2016年规范中小学教育收费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严禁学校在军训期间向学生收取军训费、住宿费、交通费、照相费等费用。
《通知》规定,农村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可向自愿在校就餐的学生收取伙食费(含饭菜加热服务费或大米加工服务费),按规定代收作业本费和教辅材料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城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在坚持学生自愿原则的前提下,向接受相关服务的学生收取住宿费、校服费、就餐卡补办费和校外活动费。除此之外,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普通高中学校,除可收取上述费用外,还可按规定收取学费、课本费(限经省教育厅颁布目录并经省发改委核定价格的课本)和新生入学体检费,不得另收其他费用;民办学校制定的收费标准,需在招生简章和宣传广告明示,实际收费标准应与招生简章及宣传广告收费标准一致。
《通知》强调,严禁将教育教学活动、教学管理范围内的事项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严禁越权设立收费项目、未经审批收费或突破已经审批的收费标准收费。不得将讲义资料、试卷、电子阅览、计算机上机、图书馆查询和电子阅览、午休管理服务、课后看护、自行车看管、取暖、降温、饮水、校园安全保卫等费用纳入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事项。严禁任何社会团体、群众组织和企业通过中小学校向学生收取饮水、饮奶和课间餐等经营服务性费用。严禁各级各类学校代收商业保险费。
《通知》指出,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入学校宣传、推荐和推销任何教辅材料。坚决查处违背自愿原则以及在评议公告范围之外强制订购教辅材料的行为。各地不得将面向学生公开发行的刊物列入教辅材料,应由学生自愿向邮政机构征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