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广州市越秀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意见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及其《实施条例》、《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我区九年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以区为主、实行属地管理。区负责组织本行政区域内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开展招生工作。省、市、区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纳入本区教育行政部门(即越秀区教育局,以下简称区教育局)统一管理。
(二)公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就近入学原则;民办学校招生坚持免试入学原则,可以自主确定招生的范围、标准。坚持小学一年级零起点教学;严禁学校以考试或任何变相考试形式进行招生。公办、民办学校发生违规招生行为,依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穗教发〔2015〕11号)的有关规定处理。
(三)加强招生计划管理。学校招生计划下达后不得随意调整;未经批准的招生计划无效。不得为超出招生计划部分的新生办理学籍。
(四)当年招生工作结束后,学校需于当年9月15日前做好学籍信息收集、汇总、校验、上报工作。
二、小学招生
(一)招生对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小学阶段的招生对象为6周岁以上儿童。凡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当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年满6周岁的儿童,不分性别、民族、种族、家庭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应当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
(二)招生地段。根据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的要求,我区的学位实行统筹规划,统一划分小学的服务地段,学生居住地与学校距离原则上在3公里以内。学校需及时将服务地段内拆迁、变更、新增的门牌报区教育局,各小学的服务地段以区教育局核准的为依据,学校招生领导小组负责对本校服务地段进行认真核对,确认无误、无漏才对外公布。
(三)安排学位。坚持以实际居住地为依据、人户一致的原则安排学位。对具有越秀区户籍的完全房产住户、不完全房产住户、随祖辈居住户、随非直系亲属住户、租住户、集体户、拆迁户等适龄儿童的学位安排按以下办法执行:
1.完全房产住户:
(1)常住户:申请入学的适龄儿童需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房产为适龄儿童父或母全权所有(包括父母共同全权所有、父母与子女共同全权所有),由对口小学接收。
(2)新住户:对在当年5月新生报名前购买现楼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的一手房业主子女,由对口小学接收。在报名之日后购买并于8月底前具备居住条件,且符合接收条件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即根据就近入学的原则,在实居地周边学校安排学位)。
(3)二手房住户:已购二手房且人户一致的业主子女(需提供房产证),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没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原业主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小面积房产住户:适龄儿童的父母截止至2015年4月15日前(含2015年4月15日)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并实际居住,由对口小学接收。于2015年4月15日后通过购买或转让等方式拥有的独立房产面积在30平方米以下(不含30平方米),是其唯一居住地,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不完全房产住户(指与适龄儿童父母以外的其他人员共同拥有):
适龄儿童的父母拥有的不完全房产是其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即在广州市内没有其他房产或居住地(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居住地则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3.随祖辈居住户: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是祖辈(直系亲属)家,同户同住,由对口小学接收。
适龄儿童与父母的户籍搭在祖辈家,但适龄儿童的父母另有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由房产或其他实际居住地所属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4.随非直系亲属住户:居住在适龄儿童非直系亲属的房产,该居住地为适龄儿童及其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儿童父母没有单位分房、自购房、租房等),人户一致,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5.租住户:
(1)对手续完备的由适龄儿童的父母租住房管局或本单位房的租住户子女,且该住房为适龄儿童及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人户一致并在广州市内无其他房产),能提供相关的租住凭据,在全市统一正式报名时,该住宅单元无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对口小学接收;如适龄儿童父母广州市内另有房产或报名时在同一住宅单元已有小孩在对口小学在读1-5年级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2)对手续完备的具有本区户籍的租住私人房屋或租住非本单位房,且在租住合同有效期内的租住户子女,该住房是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能提供经街道出租屋管理中心登记备案的有效租赁合同,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6.集体户:适龄儿童及父母均属广州市越秀区集体户并实际居住在本区,集体户口地址与实际居住地址不一致的应到实际居住地申请入学,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
7.拆迁户:根据拆迁协议内容由拆迁方提供居住地或领取拆迁补贴自行解决住地并实际在我区辖内居住的临迁户子女,能提供拆迁协议和有效租赁合同,经核实确认现住址为适龄儿童与父母在广州市的唯一居住地的,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户籍与在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地址不一致的适龄儿童入学,由监护人先到越秀区实际居住地对口小学办理登记手续,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对不按规定依时办理报名手续又符合地段生资格的适龄儿童,只保证学位,不确保到原所属地段的对口小学就读,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凡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的学生均视为接收学校的地段生。
8.具有本区户籍并实际居住在户籍所在地的有自理能力和学习能力的中重度特殊儿童(含智障、自闭、脑瘫等类型)可到我区特殊学校申请入学。盲、聋哑儿童应到广州市盲校、广州市聋哑学校报名就读。对具有学习能力但无法入学校就读的残疾儿童,由特殊学校提供送教上门。
9.经审核符合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条件的适龄儿童学位安排办法视情况参照以上1-5类执行(见附件《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患有传染性疾病未愈的适龄儿童暂不招收。适龄儿童因疾病或其它特殊情况,需要延缓入学或免予入学的,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即父母已经死亡或没有监护能力而指定的其他法定监护人)向居住地所属小学提交医院证明及书面申请,并报区教育局审核批准,延缓入学期满,应即入学。对未经申请及批准,家长擅自推迟适龄儿童入学的,入学时由区教育局统筹安排学位。
(四)民办小学招生。按照《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工作指导意见》执行,越秀区辖内的民办小学于当年4月15日前向区教育局报送招生计划、招生简章。
(五)招生信息发布。各小学于当年4月15日前向社会公布招生地段、招生计划、招生条件、招生程序、咨询电话等信息。
(六)班额。各小学要认真完成区教育局下达的招生计划,为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提供学位。根据《广东省义务教育标准化学校标准》的规定:小学阶段班额不得超过45人。我区一年级招生班额一般不超过42人,学校不得随意增、减班数和突破限定班额。
三、初中招生
(一)招生原则
1.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含十一区)且具有越秀区公办小学学籍的毕业生可采取提前类招生和电脑派位两种办法入学。
2.提前招生类别:三侨生、残疾生、外语特色学校、体育、艺术、科技特色项目学校、九年一贯制学校非选拔性直升、集团办学学校非选拔性直升在规定时间内可提前招生。
3.符合我区规定的的返区生(包括本市返区生和外地返区生两类学生,统称为返区生)可参加体育、艺术类提前招生和电脑派位。
4.非越秀户籍的我区小学应届毕业生,可按规定回其户籍所在地升学。
5.经我区公办小学审批的政策性照顾借读生,享有与本区户籍生同等的升学待遇。(见附件《广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政策性照顾借读生分类一览表》)。
(二)操作办法
1.提前类招生:
①经广州市教育局和越秀区教育局审定的省、市体育传统项目学校和体育(含科技)、艺术特色学校可招收部分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
体育(科技)和艺术类特长生一经审批录取,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若招生学校的特长生招生计划数未完成,其剩余计划用于招收该校的电脑派位生。
②九年一贯制的学校(广州市八一实验学校和广州市华侨外国语学校)可双向选择招收本校部分对口直升生。广州市铁一中学面向越秀区铁一小学、广州市育才中学面向越秀区育才学校、广州市培正中学面向越秀区东山培正小学的应届毕业生招收部分对口直升生。
③外语特色学校华侨外国语学校和越秀外国语学校可面向具有我区正式学籍且有广州市户籍的公办小学毕业生(含政策性照顾借读生)招收部分外语特色学生。外语特色生一经区教育局审批录取,该生将自动放弃其他公办学校升学资格。
④三侨生、残疾生
三侨生是指户籍在我区的归国华侨学生、华侨在国内的子女、归国华侨子女,可在5月5日至23日申请报读广东华侨中学。因跛残等影响正常行走的残疾生,应在报名时由家长在规定的时间向在读学校和区教育局小学教育科提出书面申请,并出具相应证明,经审核批准后,由区教育局负责统筹安排到其居住地相对就近的初中就读。
2.电脑派位:具有广州市常住户籍学生和符合我区规定的返区生在提前类招生后剩余的学生采取电脑派位方式安排入学。
四、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办法
积极稳妥地做好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凡符合条件的来穗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的,按照《越秀区来穗人员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工作实施细则(修订)》和《越秀区关于来穗人员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办法(试行)》执行。
五、其他
(一)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有效期1年,有效期届满,根据实施情况依法评估修订。
(二)本意见由区教育局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