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基本原则
(1)随迁子女入学遵循以流入地政府管理为主,以全日制公办中小学为主的基本原则。
(2)2016年苏州市区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实行积分入学政策。具体办法和时间安排详见《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2.关于积分入学政策的相关说明
(1)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其子女入学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2)为了稳妥推进积分入学政策的实施,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2016年积分入学申请将居住证一年的认定时限推迟至6月30日。
(3)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苏州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口、稳定的固定住所、与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不参加积分入学,由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4)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来苏港澳台同胞其子女不参加积分入学,入学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按照积分入学管理工作要求,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入学要积分、准入看排名,各区及相关学校在入学招生工作中要认真细致研读政策,规范执行,及时宣传动员流动人口按时参加积分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