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事局相关人员与某些中介机构联合作假
这位工作人员介绍,上海市教委年初发现一些考生的居住证并不符合相关规定,大多数都属于考生家长只是在上海挂靠一个单位,人并不在上海工作。这些人能够办理到居住证,是由于上海市人事局相关人员与某些中介机构联合作假造成的。于是上海市教委就把凡是家长档案还在原单位保存的,他们的孩子全部列入所谓的黑名单,并提交给上海市政府。教委一共查出来7000多名学生的居住证有问题,其中的1000多名要参加今年的中考和高考。
听到这样的消息,许多家长都想不通。上海市2002年6月15号颁布实施的《引进人才实行<上海市居住证>制度暂行规定》中,从未提及任何和申请人原单位有关的相关要求,也没有特别要求申请人必须把档案调到上海。如果就因为查出某些考生的假居住证是因为家长的档案在原单位,仅靠这一条标准,就搞一刀切,家长都觉得这样的行政手段显得太过简单粗暴了。这样一来,得有多少考生会蒙受冤枉,错过本该属于他们的高考和中考机会呢?
“一刀切”政策是否在人为制造“高考移民”?
河南来的李先生是在3年前来到上海,并且顺利申请到了3年期的《上海市居住证》,3年来,他一直都在上海工作,并不属于靠挂靠单位骗取假居住证的情况。他和孩子的居住证是2009年3月20号到期,根据要求,他在3月初就把相关资料送到了人事局的受理窗口。
李先生告诉记者:“我们提前了两周吧提交材料,在网上第一次提交的时候也通过了,后来提交其他材料的时候,他说你这不能办,就说你们单位进入黑名单了怎么回事,我们这个税收,社会保障税收单子,还有这个是办理个人公积金的,税收的。他要求提供的,我们全部都给他提供了,包括学校的证明也有,结果把我们搞的无所适从,不知道怎么弄。”
在上海市人事部门的官方网站上,记者查到了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在2009年2月10号颁布的《关于加强本市跨地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的试行意见》,在这个意见中,明确要求申领引进人才《上海市居住证》的跨地区流动人员在上海工作期间,其人事档案应调入上海市管理。
学生家长认为,如果按照新规来处理几年前的情况,显然太不公平。对于严格按照当年的规定办理了居住证,但人事档案不在上海市的情况,有关部门又会如何处理呢?忧心如焚的家长们曾在几天前到人事部门和一位王主任进行了交涉:“我们提了几个问题:第一,如果我们劳动关系在两地,就是劳动关系在原籍的,但是我们人一直在上海的,符不符合办居住证的条件?他说符合。还有一个问题就是,我们问如果是在老家,因为他劳动关系在那里,社保肯定在那边交,像这样的,符不符合?他说你劳动关系在那里,但是人是在上海,你们也符合,也可以办理居住证;那我们就问他,那既然这些条件都符合,为什么我们就办不下来?然后他说你这个大家都在等,因为我们内部出了点问题,大家在查,这些居住证有的是真实的,有的是假的,那我们在严查这件事,你们要耐心等待。”
4月30号的最后期限将到上海市教委和人事部门还在相互推诿
4月30号是许多学校对续签居住证考生规定的最后期限,考生和他们的家长都无法安心等待。对于原档案在原单位,但居住证并没有做假的考生,相关部门究竟会如何处理?记者为此联系到了上海市教委负责人,对于提供黑名单的事情,负责人以短信方式告诉记者,教委并没有提供过黑名单。但在人事部门的办理窗口,记者采访到了这样的情况。
记:是他们教委先查的是吗?
女:教委查出来的,因为从小孩子身上查出来的。
记:那就等于说教委那有一份名单是吧。
女:肯定有的,我们也是根据教委的名单来的呀。
男:他提供的名单来的。
当记者联系到上海市人事部门相关负责人后,他先是邮件答复:居住证申办或续办,一直在按正常程序办理。至于这些孩子参加中考或高考事宜,请找教委了解情况。记者立刻回复已找过教委了,负责人又短信告知:居住证是个系统工程,牵头部门是发改委,请找发改委解答。
上海市教委和上海市人事部门还在相互推诿,但孩子的高考和中考就近在眼前,不容多等。如果到4月30号这些考生还不能顺利拿到居住证,将不能参加2009年的中考和高考。加上上海的高考试卷是独立命题,所用教材与别的地方有所区别,况且孩子的学籍都在上海,外地的高考报名都已经结束,想转回原籍高考或中考也已经来不及了。
家长们着急地告诉记者:“我们找到人事局,人事局回答说是:你们等待就可以了。那我们大家说:孩子要中考和高考,现在老师学校都已经通知了,有一些名字都报不上。那这种情况怎么办?他说:不会影响你们中考高考的,出了事情我们负责。那问题是高考时间过了以后谁能负这个责任,谁肯站出来负这个责任,怎么负责?”
今年要参加高考的罗凡在网上的帖子中写下了这样一段话:我从小就跟随父母来到上海,买房定居,从小学到初中都在公办学校读书,从少先队优秀队长道高三班长,我一路走来,除了户籍不在上海,其他的都和当地同学没有什么两样。可现在就因为我的居住证在高考期间过期,现在续签又迟迟办不下来,就让我和高考擦肩而过,这让我如何接受?
对罗凡的问题,相关部门还没有任何人愿意回答。对这些居住证没有做假的考生,相关部门究竟会如何处理?他们能不能顺利参加2009年的中考和高考?中国之声、中国广播网将追踪报道。
新闻小贴士:
《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了保障来沪人员的合法权益,加强对来沪人员的管理和服务,根据《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非本市户籍的境内人员在本市居住3日以上的,应当办理居住登记,并领取《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住宿旅馆的,住宿登记视为办理居住登记。
下列来沪人员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一)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特殊才能,以不改变其户籍的形式来本市工作或者投资、创业的境内引进人才,以及引进人才的配偶和其未满18周岁的未婚子女;
(二)在本市有稳定就业和稳定住所的非本市户籍从业人员;
(三)投靠具有本市户籍的配偶、子女或者父母的来沪人员;就读于本市大、中专院校,常住户口未迁入本市的人员,以及来本市接受非学历教育等需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人员。
第三条(证件类别)
上海市居住证件包括《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和《上海市居住证》,是具有信息记录、电子凭证和信息查询等基本功能的集成电路卡。
第四条(有效期)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的有效期为6个月。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一般为1年。引进人才申领有效期为3年和5年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有效期一般不得超过聘用或劳动合同有效期。
第五条(证件功能)
居住证件作为持有人在本市居住的证明。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是办理就业等的凭证。
《上海市居住证》用于办理或者查询卫生防疫、人口和计划生育、接受教育、就业、社会保险等方面的个人相关事务和信息。
第六条(职责分工)
各区、县人民政府负责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
公安部门是居住证件的主管部门,负责对居住证件的日常管理和监督。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工商、信息、房地、人口和计划生育、卫生、教育等部门负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各受理点负责承办居住证件的受理和发放工作。
第七条(受理、登记、发放机构)
受相关行政管理部门的委托,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中心设立居住登记窗口(以下简称受理点),具体承担《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登记和发放。市和区(县)人才服务中心可以具体承担境内人才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申请受理和发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当场发放;《上海市居住证》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发放。
第八条(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所需材料)
来沪人员办理居住登记时应当提供以下材料:
(一)《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二)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三)在本市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第九条(申领《上海市居住证》所需材料)
(一)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提供以下基本材料:
1、《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
2、居民身份证等有效身份证明;
3、拟在本市居住6个月以上的住所证明,如自有房屋的房地产权证、由房地部门出具的房屋租赁合同登记备案证明、单位出具的集体宿舍证明或者居(村)委出具的寄宿证明等;
4、18-49周岁的申领人须提供流动人口婚育状况证明;
5、本市街道、镇(乡)以上医院出具的健康状况证明。
(二)除上述基本材料外,有关人员还应当提供其他材料:
1、境内人才
(1)本人的学历证明、专业技术证书或能力业绩证明材料复印件(验原件),业绩证明材料包括获奖证书、专利证书、职业能力认定证书、个人收入证明等。
(2)期限为6个月以上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验原件);在沪投资创业的申请人,提交投资或者开业的相关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3)境内人才的配偶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其子女须提供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从业人员
(1)本市劳动保障管理部门出具的就业登记证明,期限为6个月以上的聘用(劳动)合同,参加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从事特殊工种的,还须提供特种岗位上岗证书。
(2)投资开业或个体经营者提供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和本市综合保险的缴费记录。
3、来沪投靠、就读人员
(1)属于夫妻投靠的,须提供结婚证复印件〈验原件);投靠子女或父母的,须提供公安部门认定的父母子女关系的证明。
(2)来沪就读的,须提供本市大、中专院校发出的“录取通知书”复印件(验原件)。
(3)来沪接受非学历教育的,须提供本市非学历教育机构出具的书面证明复印件(验原件)。
第十条(受理)
受理点对来沪人员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或申领《上海市居住证》的,应当指导申领人填写《来沪人员居住登记表》、确认签字,并核对材料是否齐全。
对于材料不齐全的,应当当场告知申领人,补齐材料。
对办理《上海市临时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收取押金、拍照后,当场发给《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对申领《上海市居住证》且材料齐全的,受理点出具受理凭证,收取证件工本费、拍照后将有关材料提交相关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核定)
区(县)相关部门在收到申领信息后10个工作日内完成相关材料的核定。对符合申领条件的,公安部门应通过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向制证单位发出制证指令;对不符合申领要求的,相关部门出具意见,由受理点告知申领人。
第十二条(制证)
上海市社会保障和市民服务信息中心根据制证指令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证件制作。居住证件由公安部门签发。
第十三条(领证)
申请人持受理凭证到受理点领证。
第十四条(信息变更)
持证人住所、就业等登记信息发生变化的,应当10日内持相关证明材料到现居住地受理点办理信息变更。受理点应当将变更信息提交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由各相关管理部门重新确认。
第十五条(续签)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后不再续签,持证人应当提供有关材料重新办理。
《上海市居住证》有效期满需要续签的,本人应当于有效期满前10日之内,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有关材料办理续签。
第十六条(换领)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上海市居住证》申领条件的,或《上海市居住证》持有人申领条件发生变化的,可以向居住地受理点提供本实施细则第九条规定的材料申请换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十七条(挂失、解挂)
持证人证件遗失的,应当及时通过电话挂失(962222〉或书面挂失等方式向受理点办理挂失手续。
持证人在有效期内找回居住证件且未办理补办手续的,应当办理解除挂失手续。
第十八条(补办)
证件损毁的或证件遗失并办理挂失手续后30日内未找回的,可申请补办,并缴纳补证工本费或押金。
第十九条(相关待遇)
持证人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享受相关待遇。
第二十条(注销)
持证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有关部门认定后,由公安部门注销,居住证管理信息系统注销相关信息。已被注销相关信息的《上海市居住证》,其持有人不再享受相关待遇。
(一)持有人的情况发生变更且不符合《上海市居住证》申领要求的;
(二)持有人未按规定缴纳综合保险的;
(三)持有人在申领时提供虚假材料取得《上海市居住证》的。《上海市临时居住证》有效期满或者持证人离开本市居住的,持证人信息应予以注销。
第二十一条(违规处罚)
有违反《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行为的,依照《上海市居住证暂行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其他规定)
从本实施细则实施之日起,凡已办理暂住登记、暂住证的来沪人员,其暂住登记、暂住证有效期满后,拟继续在本市居住的,应按本实施细则规定办理居住登记,符合条件的可以申领《上海市居住证》。
第二十三条(证件费用)
《上海市临时居住证》免费办理,须交付IC卡押金。来沪人员离开本市时应到居住地受理点,凭原提供的有效身份证件办理退证手续,交还原卡,受理点退还押金。
《上海市居住证》工本费的标准,由市财政部门、市价格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第二十四条(施行日期)
本实施细则自2004年10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