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结合《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现提出2016年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围绕《苏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我市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张家港市、常熟市、太仓市、昆山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备案。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小学、初中入学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市直属小学、初中入学工作由我局具体实施。因行政区划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义务教育跨区域变化的,由相关市、区协调解决。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各市、区应充分利用人口信息管理系统数据,依据未来适龄儿童数量、结构的变化,做好辖区内义务教育事业发展和整体规划。采取有效措施,应对入学高峰,从根本上缓解出生人口高峰带来的入学矛盾。在科学划定学校施教区的基础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控制择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各市、区应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各市、区根据流动人口适龄儿童少年人数持续递增、分布不均等特点,合理规划、建设中小学校,以满足公共教育服务需求。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市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
三、工作要求
各市、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政府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
各市、区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市教育局将协同有关市、区做好新生入学的协调工作。
(二)推进教育均衡
各市、区要将中小学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结合行政区划调整、新城区建设、城市综合改造,科学合理、积极稳妥地调配公共教育资源。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使学校事业发展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加快中小学布局调整,通过新校建设、老校改造、资源重组、品牌输出、施教区共享、大学区辐射等举措,进一步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推进集团化办学,实现校际之间的骨干教师流动、干部互派交流、课程资源共享、文化沟通融合,发挥优质学校的示范引领作用,逐步缩小校际差异、区域差异,有效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探索学段课程衔接,完善创新人才的系统培养,促进学生全面而又持续发展。
(三)遏制择校现象
根据教育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努力提高地段生入学比例。积极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制度,鼓励采取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学区辐射等措施,将择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促使热点公办中小学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终得到基本遏制,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规范入学行为
坚决落实省五项严格和市三项规定,严禁任何学校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种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与艺术特色班,由所属教育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考试。学校要严格遵守小学、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五)提高吸纳水平
各市、区要扩充公办学校资源,挖掘公办学校潜力,进一步提高公办吸纳比例。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要求,科学、有序、规范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公办学校容量,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等举措,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加大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的力度,帮助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关爱特殊儿童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障、听障、视障、自闭症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十五年免费教育的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对极重度残障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障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未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及经审核备案的外来工子弟学校非法举办的初中班的学生不办理学籍注册手续。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关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各市、区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市区各教育行政部门统一于1月15日起,公布2016年对流动人口随迁子女开放的公办学校和服务区域。
市区各教育行政部门及各义务教育阶段公办中小学校统一于5月15日起,通过网站等形式公布2016年学校施教区范围。相关学校将各校施教区在学校门口醒目位置张贴予以公示。
(十)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精神,各市、区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在苏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苏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台商子女在苏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url=]关于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url]》(苏教基〔2004〕54号)实施,港澳台来苏人员子女入学参照以上文件执行。
2.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发〔2010〕20号)有关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作。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属地教育行政部门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4.根据《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关于开展预防接种规范管理专项活动的通知》(国卫办疾控函〔2015〕790号)和苏州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苏州市教育局关于《苏州市入托入学儿童预防接种证查验和疫苗补种工作指导实施方案》(苏卫计疾控〔2016〕18号)要求,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入学报名时,积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5.中小学新生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四、入学办法
(一)小学入学办法
1.入学年龄
凡年满六周岁,2010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应依法入学。
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2.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并实际居住的适龄儿童。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适龄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区入学的其他适龄儿童。
3.报名时间
苏州市区小学入学报名时间:2016年5月28日(周六)至30日(周一)。参加积分入学的适龄儿童报名时间根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执行。
其他市、区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确定。
4.报名办法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2)非本市户籍的适龄儿童入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苏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明或有效法律生效文书及契税证明、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小学报名。
(3)参加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通过积分排名,已列入入学名单的(包括统筹调剂的),根据各区所辖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社会事务中心(便民服务中心)发放的入学准入卡和入学告知书在指定时间到指定学校报名。需提供下列材料:①居民身份证、婴儿出生证原件;②居住证原件;③户口簿或家庭关系证明;④原幼儿园(看护点)就读证明或幼儿素质发展报告册;⑤预防接种证原件。
(二)初中入学办法
1.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市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市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200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2.市区初中报名办法
(1)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
为保证学生入学信息的准确性,更细致组织小升初报名入学工作,继续开展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工作。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所属小学的毕业生,由毕业小学统一办理学生信息采集。小学毕业生信息采集时间为5月9日13日(办法另行通知)。
(2)地段生报名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于7月3日(周日)到上述区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合法固定住所位于吴江区、吴中区和相城区的小学毕业生,于7月3日(周日)到上述区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市户籍小学毕业生,于7月3日(周日)到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报名登记,统筹安排入学。
③根据学位告知,施教区在姑苏区的小学毕业生,如有选择意愿的,可于7月3日(周日)到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的市教育局直属初中报名登记,每人限报1所。(具体办法另行通知)
④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或房卡、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和毕业生登记表存根联等材料。
施教区在姑苏区的小学毕业生,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或到实施大学区辐射制度的市直属初中报名登记时,还需同时携带报名表。
(3)返苏生报名
①户籍在姑苏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及1寸照片三张等,到苏州市教育局初中入学咨询接待处(设在苏州市民治路152号)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间为7月1日(周五)~7月2日(周六)。
②户籍在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的返苏生,分别到上述区教育部门报名(时间、手续、材料要求同上)。
③根据《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外地返苏学生报名后,均由教育部门统筹安排进入地段公办初中。
(4)随迁子女报名
①非本市户籍的姑苏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公、民办小学毕业生,须由毕业小学进行统一信息采集,收齐相关资料。
②在市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在苏或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市区升入初中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根据其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其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详见《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及《关于做好2016年苏州市教育局直属公办初中入学招生工作的通知》。
③在苏州市姑苏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姑苏区升入直属初中的,持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及1寸照片三张等,到苏州市教育局初中入学咨询接待处(设在苏州市民治路152号)办理登记、报名手续,时间为7月1日(周五)~7月2日(周六)。
在吴江区、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要求在居住地升入初中的,分别到上述区教育部门报名(时间、手续、材料要求同上)。
3.其他各市报名办法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
(三)关于积分入学政策的相关说明
1.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其子女入学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2.为了稳妥推进积分入学政策的实施,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2016年积分入学申请将居住证一年的认定时限推迟至6月30日。2017年起按积分入学文件规定执行。
3.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苏州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口、合法住所的居住证明、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不参加积分入学,由实际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4.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来苏港澳台同胞其子女入学不参加积分入学,入学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按照积分管理工作要求,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入学要积分、准入看排名的原则,各区及相关学校在入学招生工作中要认真细致研读政策,规范执行,及时宣传动员流动人口按时参加积分管理。
五、苏州市区小学、初中地段生认定办法另行颁布,其他市、区根据实际情况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