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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石家庄市小升初招生入学政策

2016-07-11 17:10:59     标签:小升初择校

石家庄教育局关于如何做好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做出了通知,各位家长可以参考以下信息来为孩子进行择校。

各县(市)、区教育局,相关直属学校:

为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巩固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改革成果,提升人民群众对教育改革发展的获得感,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教基一厅〔2016〕1号)和河北省教育厅《转发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16年城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通知》(冀教基〔2016〕15号)等文件要求,在保持招生入学政策连续性和稳定性的基础上,确保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各项工作有序推进。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2016年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招生办法

(一)严格执行划片招生,免试就近入学政策。凡年满6周岁(2010年8月31日之前出生)的本市户籍适龄儿童、少年均须按照各县(市)、区教育局划定的各学校招生片区,依据户籍及家庭实际住址,免试就近入学。要求适龄儿童、少年户口随父母(或监护人,下同),且户口和住址符合户籍管理有关要求,即户口、住址和父母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规划用途须为住宅)相一致。不符合该要求的,由县(市)、区教育局根据适龄儿童、少年家庭实际情况和各学校学位情况调剂安排入学。

原则上每所公办小学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全部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每所初中招收的本地户籍适龄儿童、少年,90%以上按就近入学方式确定。学校在保障片内符合就近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全部入学后,仍有空余学位的,由各县(市)、区教育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统筹安排非片内学生入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做好择校生认定工作,初中择校生中考时不享受公办省级示范性高中公助生指标分配到校政策,也不计入该校分配生指标核算基数。

(二)进一步规范就近入学依据。为保障片区内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权益,适龄学生在校就读期间(小学6年之内,初中3年之内)应保持家庭实际住址相对稳定,各县(市)、区教育局要依据实际情况,进一步完善具体管理办法。适龄儿童、少年的父母一方为独生子女的,且该适龄儿童、少年随父母在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处落户,常年同住,无户口迁移史的,可依据其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独生子女一方)的房产按招生片区就近入学。共有房产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适龄儿童、少年就近入学的依据(父母的共有房产除外)。

(三)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工作按照市教育局等六部门《关于做好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工作的指导意见》(石教〔2015〕59号)有关规定组织实施。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强化主体责任,科学合理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阶段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实施细则,促进非本地户籍学生教育与城市承载能力更加匹配,确保每一位符合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都能接受义务教育。要进一步加强对随迁子女入学所需证明材料的审核工作,严格审核五证(户口证明、居住证、住房证明、务工或经商证明、儿童预防接种卡),坚持程序规范,对弄虚作假者,一经查实,不予办理入学登记。

为科学掌握进城务工人员随迁适龄儿童入学数量、分布情况,利用信息化手段规范随迁子女入学流程,为进城务工人员提供便民服务,自2016年起,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需在我市主城区报名入公办小学的,须从市教育局网站(http://www.sjy.net.cn/)登录石家庄市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试行)报名,报名时间为6月6日6月19日每天7:0021:00;需在我市主城区小学升初中的,按照统一招生时间安排(见附件1)到各区教育局指定地点(见附件2)报名。

(四)户籍在鹿泉区、栾城区、藁城区,并在主城区稳定居住的适龄儿童、少年,须提供父母在主城区购房并实际居住的相关证明(《房屋所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或购房合同),由住址所在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五)因旧城改造、拆迁过渡等原因造成人户分离的,由其父母提供拆迁协议、现实际居住证明及其他相关证明材料,原则上由现实际居住地所在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六)居住在无配套教育设施新建小区、插建小区、扩建小区的适龄儿童、少年,由住址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调剂安排入学。

(七)因家庭住址迁移等原因,需跨县域升入公办初中的小学毕业生,由相关县(市)、区教育局查验学生综合素质评价手册、户口簿、符合条件的《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以及《石家庄市小升初跨县域转学证明表》(附件3),按照学籍管理的有关规定,在规定时间内,为学生办理跨县域转学手续,由转入县(市)、区教育局安排就学。跨县域转学各项手续须由学生家长签字确认。

(八)进一步规范民办初中招生,加强教育行政部门对所审批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统筹管理。继续按照《石家庄市教育局关于做好2015年度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的通知》(石教〔2015〕51号)有关要求,各县(市)、区教育局和相关直属学校要成立由主要领导任组长的工作领导小组,制定招生方案,完善工作流程,落实工作责任,严格招生管理,落实招生监管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各民办初中要签订招生承诺书,严格遵守招生纪律,自觉规范招生行为。在全市统一招生时间内,各县(市)、区教育局指导监督所审批民办初中开展招生报名及录取工作,市直民办初中招生工作由市教育局指导监督实施。各民办初中要在统一规定时间内,严格按照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审批的招生方案、招生对象和招生计划开展招生录取工作。超计划、超范围、超时限招收学生的,不予学籍注册。

(九)在儿童福利机构被收留抚养的孤儿,由儿童福利机构持相关证明材料,到机构所在地县(市)、区教育局指定的地点办理入学手续。

(十)市二中西校区(原市五中)招生片区由学校与新华区教育局协商确定;市六十一中学招生片区由学校与井陉县教育局协商确定;市一一九中学招生片区由学校与正定县教育局协商确定。回民小学的回民毕业生由新华区教育局安排到市九中就读。

(十一)山区教育扶贫工程项目小学对口直升项目初中。

二、招生要求

(一)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实行计划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加强入学需求的前瞻预测,按照适龄人口数量、毕业生数量、办学规模和教育资源情况等科学编制小学、初中招生计划,并报市教育局备案。各学校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调整招生计划。班容量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45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0人。对因配建教育设施不到位、生源分布不均等历史原因以及因接纳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入学而导致班额控制有实际困难的学校,原则上小学每班不超过50人,初中每班不超过55人。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逐年降低班额,尽快达到规定标准。各县(市)、区和相关市直学校《2016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计划表》(见附件4)加盖公章后,于6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片区要保持相对稳定。各县(市)、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确需调整招生片区时,要邀请人大、政协、纪检监察、教育督导等相关部门和家长代表参加,进行审慎论证,同时对可能出现的各类问题和风险进行评估,制定工作预案,积极做好宣传,确保社会稳定。招生片区划定要做到无缝隙、零死角,同时还要综合考虑新建小区、插建小区、廉租房等难点问题,形成义务教育招生地图。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要做好招生片区的宣传解读工作,积极通过教育局官方网站、学校网站、主流媒体、学校公示栏等多种途径向社会公布招生地图。

(三)全面实行阳光招生。义务教育招生工作开始前,各县(市)、区教育局要通过多种形式主动向社会公开相关信息,包括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每所学校招生片区、招生工作流程和时间安排以及招生咨询、监督举报电话和信访接待地址等。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开通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政策便民服务热线,耐心解答群众疑问,做好信访接待工作,及时回应社会关切。鼓励和支持社会监督,科学运用社会监督,努力提高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公信力。

(四)严格规范招生行为。严禁各县(市)、区教育局及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提前组织招生;严禁民办学校以公办学校名义招生,民办学校招收的学生不得到公办学校借读;严禁借课改实验、小初衔接等名义进行或变相进行非起始年级招生;严禁采取考试、测试或变相考试、测试等形式招收学生;严禁以外语特长、体育艺术特长、少年班等名义选拔或变相选拔招收特长生;严禁以奥数等各种竞赛成绩、奖励、证书作为招生入学的依据;严禁单独或联合、委托社会培训机构举办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培训班;严禁为选拔学生而进行书面或口头预录取通知和承诺;严禁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等任何费用;严禁以共建、借读名义择校乱收费;严禁自立项目收费;严禁各初中学校到小学组织任何形式的生源摸底,接受任何来源的应届优秀小学毕业生名单;严禁给教职工下达招生指标;严禁通过许诺直升高中、提供钱物资助、照顾分班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严禁设立或者变相设立重点班、快慢班、各种实验班等,切实做好均衡分班工作,不得组织分班考试或变相考试,所有录取新生由各县(市)、区教育局统一安排,实行随机编班并由学校公示。

(五)做好弱势、特殊适龄儿童、少年的入学工作。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认真做好残疾儿童入学工作,依法保障残疾儿童受教育的权利,可采取随班就读或集中办班等形式保障残疾儿童入学。要做好留守儿童关爱工作,进一步增强留守儿童关爱工作的责任感和紧迫感,与妇联、综治、共青团和关工委等部门密切协作,不断完善措施,积极构建全社会关爱留守儿童服务机制,促进留守儿童健康、快乐、全面成长。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政策性强,涉及面广,备受人民群众关注。各县(市)、区教育局要进一步明确组织实施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的主体责任,将其作为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维护教育公平的具体行动。

1.按照分级办学,分级管理和谁办学、谁管理的原则,各县(市)、区教育局要成立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对辖区内义务教育招生入学工作负总责,坚持依法行政、依法治教,加强组织领导,明确责任,严肃纪律,抓实抓好。

2.要认真摸清底数,完善招生工作实施方案,规范招生工作程序,完善划片和片区调整工作机制,建立并严格落实入学监督制度、信息公开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等,在政策宣传、时间安排、人员组织、手续办理、问题受理等方面做好衔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3.建立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之间,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之间的专项工作直通网络,出现问题时,第一时间沟通、协商和处置,确保各个工作环节无缝衔接,确保学生及时入学升学。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积极协调公安等部门制订招生入学工作应急预案,成立应急小组,建立会商协调机制,快速稳妥处置突发事件,确保平稳招生,平安入学。要直面矛盾,第一时间回应社会普遍关注的热点问题、热点事件,讲清楚真相和原因,及时澄清一些不实信息带来的社会负面影响,努力缓解化解家长焦虑情绪。

4.各县(市)、区教育局要结合本通知和各自实际,制定本区域义务教育招生具体工作方案,并通过多种途径公布于众,并于2016年6月5日前报市教育局备案。

(二)加大查处力度,严肃责任追究。市、县两级教育纪检监察部门要密切配合,构建动态实时监督网络,加大查处力度,全程跟踪监督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实行普通中小学招生工作问责制,重点治理考试招生、择校乱收费等违规招生行为。教育行政部门主要负责人、各中小学校长、招生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招生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辖区、本校、本部门的招生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市、县两级教育行政部门对热点学校择校乱收费、控制大班额等问题建立局领导一对一包校监督机制;对因违规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除追究直接负责人的责任外,根据领导干部问责的相关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实行问责。对学校违规实施招生行为的,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坚决做到发现一起、查处一起、纠正一起。对严重违反招生规定的,由市教育局对相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负责人予以全市通报;情节严重或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建议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对公办学校校长予以行政免职处分;对民办学校由审批部门下发整改通知书,拒不整改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削减其下一年度招生计划、取消下一年度招生资格直至责令停止办学。对违规人员的处理,由纪检监察部门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暂行规定》等相关规定,做出处分、处理。

(三)运用信息化手段,加强学籍管理。各县(市)、区教育局要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工作,严格落实一人一籍、籍随人走原则,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按照学籍管理程序办理新生注册和毕业升级工作。对于不满6周岁入学的儿童,不予学籍注册。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生学籍异动管理,特别要加强区域外招收和转入学生的学籍管理,严格控制学生非正常流动。学生学籍经正常招生程序进入学校后,其他学校不得任意调取其学籍。学生学籍确需在区县内学校间调取的,必须通过区县级教育行政部门;在区县间学校调取的,必须通过市教育局。

(四)加强舆论宣传,营造良好氛围。各县(市)、区教育局和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既要充分发挥主流媒体的作用,又要广泛运用人民群众喜闻乐见的都市媒体和微信、微博等新媒体,广泛持续宣传招生入学政策,使之家喻户晓,争取社会支持和家长理解,积聚工作正能量。总结推广免试就近入学工作的先进典型和成功经验,倡导科学教育理念,引导家长充分认识就近入学对于学生健康成长的价值和意义,避免盲目跟风择校,努力营造义务教育阶段免试就近入学工作良好的社会环境和舆论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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