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9年黄浦区小学阶段招生工作要点
一、指导思想与基本原则
1、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上海市未成年人保护条例》、《上海市中小学学籍管理办法》(沪教委基〔2006〕7号)、《上海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等法律法规及市教委《关于2009年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入学工作的实施意见》(沪教委基〔2009〕12号)精神,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的办学行为,健全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工作的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努力做到公开、公正、公平。
2、坚持义务教育均衡发展,面向全体学生,办好每一所学校,有利于构建面向每一位适龄儿童的基础教育服务体系。
3、根据义务教育阶段实施“免试就近入学”的原则,本区坚持小学就近免试入学,强化政府义务教育责任,构建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社会环境。
4、坚持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建立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招生公示制度、告知制度、诚信制度和社会监督制度。
二、招生工作具体要求
1、各小学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及其实施细则的规定,严格执行义务教育阶段的公办学校不招收择校生的规定,组织招收好块内所有适龄儿童免试就近入学。
2、小学阶段学校不得举办学科类实验班和特长班,或以实验班和特长班名义选拔学生,并另行收费。不得组织任何形式的测试和面试选拔招收学生;不得到幼儿园定点招生;所有学校均不得接受与入学挂钩的捐资、赞助费或其他形式的委托捐资。学校必须按区教育局规定的招生计划数进行招生,不得随意增加。
3、实行政府公共信息公开,在本区范围内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各公办学校的办学及招生办法等情况,接受社会的监督。
4、切实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义务教育阶段招生入学工作。凡符合市教委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农民工同住子女进入义务教育学校就读免借读费工作的若干意见》规定条件的农民工同住子女,要妥善安排就读。
5、对前来报名就读的区域内常住户口的残疾生、中重度弱智生、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要告知家长,到本区教育行政部门规定的区特殊教育学校集中报名,然后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就读。
三、具体内容和日程安排
1、4月15日前,完成本区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政策和信息向社会公布并上网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的查询和监督。
2、4月30日为全区统一的义务教育阶段小学招生对象的统计日,各校填写好《新生预测情况表》。
3、5月16日前,各校根据填写的《新生预测情况表》,向辖区内每位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的监护人),送达“入学告知书”,并签收。
4、5月23日—24日,本区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凭对口公办学校发出的“入学告知书”及户口簿等相关材料,到指定的“免试就近接受义务教育学生”的学校报名。区域内常住户口的听力残疾和视力残疾的适龄儿童到本区文庙路145号阳光学校内集中报名。
5、6月30日,为本市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受理“免试就近入学”学生的报名、办理入学手续的截止日期。
6、各小学最迟于新学年开学前15天,向接受义务教育适龄儿童的父母或指定监护人发出入学通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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