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教育部、省教育厅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要求,结合《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现提出2016年苏州市吴中区小升初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根据中央深化教育领域综合改革的要求,围绕《苏州市中长期教育改革和发展规划纲要(2010-2020年)》、《苏州市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三个五年规划纲要》,落实立德树人根本任务,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我区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吴中区初中入学办法,经吴中区人民政府、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学校遵照执行。
(二)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坚持依照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相对就近、免试入学的原则,各初中学校要依法保障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基本权利,确保符合规定的每一个适龄儿童少年享有相应的公办学位。初中学校新生入学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严格控制择校,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
(三)坚持随迁子女入学两个为主原则
坚持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按照《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依法保障随迁子女入学机会公平,实现入学工作科学、有序、规范。进一步加大公办学校吸纳力度,确保公办学校吸纳比例或数量逐步增长。
(四)坚持按需供教和帮困助学原则
各初中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我区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
三、工作要求
各学校在今年新生入学工作中,要进一步认真学习《义务教育法》等相关法律规定,深刻领会教育部、省教育厅、市政府以及市教育局有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工作文件精神,正确解读政策,创新工作机制;坚持标本兼治,落实服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积极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
(一)确立全局观念
各镇、区、街道(政府)要以办人民满意教育为出发点,按照国家、省、市关于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指标体系的总体要求,均衡教育资源配置,科学预测事业发展,认真制定入学工作的事业计划、实施方案和操作办法。本着相互支持、密切配合的原则,从全局出发,协同排难,妥善解决好区域间、校际间的新生入学矛盾。
(二)推进教育均衡
各镇、区、街道(政府)和学校要将入学工作作为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的抓手。根据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使学校事业发展规模与办学条件相适应。尊重教育规律和学生成长规律,探索学段课程衔接,完善创新人才的系统培养,促进学生全面而又持续发展。
(三)遏制择校现象
根据教育部、省有关文件精神,强化落实区域推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要求,坚持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努力提高地段生入学比例。积极调配公共教育资源,完善义务教育阶段学区制度,鼓励采取学校联盟、集团化办学、学区辐射等措施,将择校比例控制在10%以内,促使热点公办初中择校比例逐年降低,并最终得到基本遏制,满足人民群众接受公平优质教育的需求。
(四)规范入学行为
坚决落实省五项严格和市三项规定,严禁任何学校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学校不得以各种社会培训证书为依据录取学生。按照《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江苏省义务教育学校办学标准(试行)的通知》(苏政办发〔2015〕45号),实行标准班额办学。坚持实行均衡编班、平行编班,严禁以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等名义违规分班。经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体育与艺术特色班,由区教育局负责组织专业水平测试和录取,学校不得单独提前组织招生工作,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文化科目考试。学校要严格遵守初中入学日程安排和工作纪律,严禁任何学校违规组织各种形式的入学宣传,切实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入学行为。
(五)提高吸纳水平
各学校要挖掘办学潜力,进一步提高公办吸纳比例。根据《苏州市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法》,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具体要求,科学、有序、规范做好随迁子女入学工作。随迁子女特别集中的地方,要扩大办学容量,同时鼓励社会力量办学,积极探索通过购买民办学校服务、加快外来工子弟学校提档升级等举措,加大对接收随迁子女学校的支持力度,满足随迁子女入学需求。加大规范外来工子弟学校办学的力度,帮助学校提高管理水平和教育教学质量。
(六)关爱特殊儿童
普通中小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障、智障、听障、视障、自闭症等)随班就读。随班就读人数超过5人,学校应依据《苏州市普通中小学附设特教班办班标准(试行)》设置特教班,并为残障儿童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的特殊教育服务和帮助。进入特殊教育学校接受十五年免费教育的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对极重度残障儿童由教育行政部门组织提供送教上门服务。
(七)加强学籍管理
按照《江苏省义务教育学籍管理规定》的要求,充分利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组织实施招生入学工作,严格实行一人一籍、籍随人走,提高学籍管理信息化水平。将接受送教上门服务的残障儿童少年纳入学籍管理。苏州市中考认真执行考籍与学籍对应的规定,原则上初中毕业生均应在学籍所在校参加毕业升学考试。
(八)落实免费政策
根据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并免费提供教科书。在公办学校就读的随迁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学校不得收取与招生有关的捐资助学费、借读费。
(九)优化服务措施
各学校要牢固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以服务学生、方便家长为宗旨,完善服务措施,优化服务项目。认真做好电话咨询、施教区公示、来访接待、学位查询告知等服务工作。
5月20日起,吴中教育网站将公示《2016年苏州市吴中区小升初入学工作意见》,请各学校同步公布学校新生入学办法。
(十)其他工作要求
1.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精神,各学校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帮助在苏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我区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台商子女在我区接受义务教育按照《关于进一步做好台湾同胞子女在大陆中小学和幼儿园就读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港澳台〔2008〕7号)、《关于苏州市市区台商子女义务教育阶段入学问题的若干意见》(苏教基〔2004〕54号)实施,港澳台来苏人员子女入学参照以上文件执行。
2.根据《中共苏州市委苏州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进一步推进姑苏人才计划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苏发〔2010〕20号)有关精神,做好高层次人才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配套服务工作。
3.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江苏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苏教规〔2010〕2号)文件规定,义务教育阶段的民办学校自主决定招生范围与招生规模,招生事项应报区教育局核准。民办学校招生简章报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四、入学办法
1.入学对象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小学毕业生。
(2)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3)依据《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达到积分要求的流动人口随迁子女。
(4)按照相关政策规定,经批准同意在苏州市入学的小学毕业生。
(5)年满16周岁(2000年8月31日以前出生)且已接受满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原则上不再接受初中入学申请。
2.初中报名办法
(1)地段生报名
①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吴中区户籍或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合法固定住所,于7月3日(周日)到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②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本区户籍小学毕业生,于7月1日(周五)到区教育局招生服务窗口报名登记,统筹安排入学。
③报名时携带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房产证、户口簿、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等材料。
(2)返乡生报名
户籍在吴中区的外地小学毕业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及1寸照片三张等,于7月3日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3)随迁子女报名
①在吴中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在我区或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区升入初中的,须参加积分管理申请入学。根据其参加积分管理累积的分值和当年度公办学校起始年级的可供学位数,分学校按积分由高到低的顺序安排其随迁子女进入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就读。具体要求和时间安排详见《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
②在吴中区具有合法固定住所的流动人口,其在外地小学毕业的随迁子女要求在我区升入初中的,持户口本、合法固定住所证明(复印件)、小学毕业证书、素质发展报告书(六年级成绩单)及1寸照片三张等,于7月3日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属施教区初中报名登记。
五、地段生认定办法
根据《义务教育法》免试就近入学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实行以合法固定住所(指具有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的居住用房,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下同)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主要依据。具体规定如下:
1.学生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学生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2.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3.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的,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一处合法固定住所(人均面积低于18平方米的除外)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4.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全产权合法固定住所,与祖父母或外祖父母的共有产权合法固定住所可作为就近入学的依据。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原则不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5.具有本区户籍、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学生,按照属地管理和就近入学原则,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6.本区户籍学生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父母及其子女户口地和居住地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按照义务教育就近入学原则,学生初中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7.本区户籍学生,其户口与监护人不在同一户籍,在施教区内无合法固定住所,由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小学毕业生,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市区;④孤儿。
8.因改善住房条件、地块改造等乔迁新居的,人已迁新居,户籍尚未迁移的,施教区确定以新居住地为依据;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尚未交付的,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依据;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
9.随迁子女(户口不在本区),本人、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应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就近入学;在本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的,按照《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流动人口随迁子女积分入学实施细则》(试行)相关政策执行。
10.对服务对象提供的合法固定住所予以登记,登记的合法固定住所五年内认定一名地段生(同一家庭多名孩子不受限制)。
六、关于积分入学政策的相关说明
1.在当年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统一办理入学报名手续前取得住宅房屋所有权证或通过生效法律文书取得房屋所有权(商业、办公、工业用房、车库等非居住用房除外)并实际居住,且符合《苏州市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对房屋相关要求的流动人口不再参加积分管理入学申请,其子女入学以其合法固定住所为准。
2.为了稳妥推进积分入学政策的实施,实现新老政策的平稳过渡,2016年我区积分入学申请将居住证一年的认定时限推迟至6月30日。2017年起按积分入学文件规定执行。
3.适龄儿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具有吴中区集体户口,提供集体户口、合法住所的居住证明、与集体户口所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及社保证明等材料,经审核符合条件,不参加积分入学,由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实际情况,统筹安排公办学校就读。
4.根据国务院的相关文件精神,来苏港澳台同胞其子女入学不参加积分入学,入学办法参照有关规定执行。
5.按照积分管理工作要求,随迁子女申请就读公办学校必须坚持入学要积分、准入看排名的原则,各学校在入学招生工作中要认真细致研读政策,规范执行,及时宣传动员流动人口按时参加积分管理。
吴中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电话:67081938
吴中区教育局招生咨询服务热线电话:65648441、67681801。
吴中区教育局招生咨询服务窗口地址:吴中区商务中心B栋行政服务中心一楼26~28号窗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