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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公办中小学校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公布

2015-10-30 09:53:57     标签:小升初资讯

为切实做好教育收费工作,成都市教育局、成都市发改委、成都市财政局对教育收费政策进行了梳理,现公布如下,供2016成都小升初择校入学家长参考。

一、收费项目及标准

(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住宿费:该费用限成都高新区、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以下简称六城区)范围内学校收取,其余区(市)县免收。收费标准由同级价格主管部门、财政部门根据学生宿舍住宿条件按运行成本核定。各类宿舍收费上限标准如下:

(注:实行公寓化管理的宿舍,每间宿舍不超过4人并配有独立卫生间,24小时供应开水、热水。其余非公寓化管理的宿舍,应免费供应开水、热水。)

(2)高中阶段报名考试费:该费用由市、区(市)县教育考试机构向初三年级毕业、自愿参加高中阶段教育升学考试的学生收取,收取标准为每生60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教辅材料费:按《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转发〈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38号)执行。

(2)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3)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二)普通高中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根据学校类别,学费标准如下:

(2)择校费:六城区按下表收费,其余区(市)县在低于六城区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教育部门审定标准。对择校就读的学生,在其缴纳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

(3)住宿费:凡在校住宿的学生均可收取该费用,收费标准参照义务教育阶段住宿费标准及相关规定执行。

(4)高中毕业会考费:一般课程每生每科5元,计算机课程每生每科6元。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课本费: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2)作业本费:预收标准为每生每期30元,按学期据实结算,多退少不补。

(3)教辅材料费:按《市发改委、市教育局转发〈省发改委、省教育厅关于成都市中小学教辅材料代收费标准问题的复函〉的通知》(成发改收费[2013]38号)执行。

(4)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5)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三)中等职业学校收费项目及标准

1.行政事业性收费

(1)学费:公办中等职业学校全日制正式学籍在校学生(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除外)免收学费,由政府财政给予补助。中职学校艺术类相关表演专业学生学费仍按价格管理部门核定标准收取(其中成都籍学生由政府财政按每生每年3000元的标准给予学费补助)。

(2)住宿费:普通宿舍每生每年200-400元,实行公寓化管理的根据不同条件加收50-200元。具体收费标准由价格管理部门核定。

2.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

(1)自愿入伙费:学生自愿在校搭伙的,伙食费用由学生自主消费或由学校(食堂)按月据实收取,专款专用,不得盈利。

(2)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地政府相关规定执行。

(3)其他代管费及服务性收费:继续按照《四川省物价局、四川省教育厅关于规范高等学校学生代管费和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川价发〔2005〕122号)执行。

二、收费管理相关规定

(一)各区(市)县教育行政部门、各学校必须严格落实国家、省对教育收费项目和收费标准的规定,严格按照审核批准的收费项目和标准收费,禁止任何单位、学校及个人擅自设立教育收费项目、违规制定教育收费标准。

(二)学校教育收费只能由学校财务部门根据相关管理部门核定项目、标准和收费方式收取,其他任何部门(包括年级、班级、教研组等)、个人及家委会均不得向学生或家长收费。

(三)学校在教育收费业务办理完毕后,必须向交费人出具相关部门监制票据。其中: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使用《四川省中小学、大中专院校专用票据》,代收费按规定使用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服务性收费按规定使用税务发票,各种票据之间不得相互串用。

学校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服务性收费由学校根据实际支出列支,代收费资金由学校全部转交提供服务的单位,不得计入学校收入。要严格资金管理,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以任何理由截留、挪用、挤占、转移、隐匿教育收费资金,禁止私设账外账和小金库。

(四)教育收费必须在招生录取工作完成后方可办理,学校不得以任何理由、任何形式向尚未完成录取的学生收取费用。

(五)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必须坚持学生自愿和非盈利性原则,按学期或按月据实结算,学校和教师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的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不得收取任何形式的回扣。确有折扣的,必须全额返还学生。

(六)学校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与入学挂钩的费用,禁止以捐资助学、借读生、自费生、复读生等名义变相择校乱收费。

(七)教育收费要纳入政务(校务)信息公开范围,主动向社会公示,公示内容应包括收费性质、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取范围、批准文号及发改(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教育收费监督电话等项目。教育收费公示栏(牌)和网上公示信息要按照长期、固定、醒目的要求进行设置,遇有政策调整要及时更新公示的有关内容。

择校费:六城区按下表收费,其余区(市)县在低于六城区标准的前提下,由当地价格主管部门、财政、教育部门审定标准。对择校就读的学生,在其缴纳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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