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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湖北中小学入学继续“阳光招生”

2009-04-25 10:07:56     标签:小升初经验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义务段学校将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予以处理,并追究负责人责任:

以学科测试方式接受新生和转学生;

将校内外任何形式的学科测试成绩与新生入学挂钩;

故意提前或推迟入学招生报名时间,不按时办理入学手续;

向进城务工人员随迁子女收取借读费;

干扰学生选择填报学校的意愿,擅自更改学生填报的志愿;

收受招生学校所谓的“劳务费”或“奖金”等违规行为;

招录分配生、“宏志班”和网上自主招生中弄虚作假,以权谋私。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学校将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向生源学校或个人支付有关费用招揽生源;

搞虚假和欺诈宣传活动,采取诋毁其他学校等不正当手段争抢生源;

以许愿、承诺给学生奖金或减免费用等条件招揽学生;

与社会中介、教育培训机构结成入学招生联盟侵害学生及家长利益;

通过办“空壳”学校、买卖学籍等方式违规招生。

■招生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取消其当年和次年参与招生工作资格;造成严重后果的,建议所在单位、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

参与社会中介组织、教育培训机构或个人非法招生活动,谋取“好处费”、“回扣”、“宣传费”等;

在入学招生录取中偷换或更改考生志愿、考试成绩及其他有关材料,指使、纵容、协助、伙同他人舞弊;

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致使入学招生受到重大损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相关部门依法处理,构成犯罪的提请司法机关追究法律责任:

盗窃或泄露在保密期限内的试题、答案、评分参考答卷(评分细则);

故意扰乱考点、考场、评卷场所及录取场所秩序,威胁工作人员人身安全;

在招生中行贿受贿、敲诈勒索;

招生录取期间利用计算机网络恶意攻击高级中等学校招生录取管理系统及有关网络、设备。

■以虚报、隐瞒或伪造、涂改有关材料及其他欺诈手段取得考试资格的考生,取消其当年的考试资格和录取资格;已被录取或取得学籍的,取消其入学资格或学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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