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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改制学校取消 恢复公办或转为民办

2010-04-04 10:22:48     标签:小升初政策

2008年9月,我省所有改制学校将一律取消,所有改制校或恢复公办,或转为民办,任何学校不得以改制校名义招生和收费。“改制校”始于1994年——国务院关于《中国教育改革和发展纲要》的实施意见提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有条件的地方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办学,这些学校被统称为“改制校”。

改制校成立之初,拓宽了教育经费筹措渠道,缓解了学生择校压力,起到了一定积极作用,但后来逐渐变味,引起“择校收费”,导致教育不公平,群众反映强烈。

据统计,全省共有49所改制校,其中武汉市有27所。

取消改制校后,这些好学校将如何招生?全省教育工作会议透露,若改制校恢复为公办,则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行就近划片招生。

省教育厅有关负责人指出,根据《义务教育法》,改制校恢复公办后,不得组织小升初招生考试,当报名人数多于学校所提供的学位数时,仍可采取电脑摇号等多种方式。

我省将对改制学校进行财政资产核查,由财政和教育行政部门妥善处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对于改制校教师的流向问题,对改制学校的在编老师,如签订了合同,按合同约定办事,合同到期后由当地教育管理部门统一安置。对于学校自行招聘的教师,合同到期后可参加当地教育部门的招聘,择优录取。

省教育厅有关部门负责人介绍,今年是清理改制校的第三年,也是最后一年。对过去未经过教育部门审批的改制校一律恢复公办,学校按《义务教育法》的规定办学;对经过了审批但不符合“四独立”(即独立法人,独立的校园、校舍,独立实行经费核算和人事管理,独立进行教育教学)要求的学校,今秋停止按照改制校政策招生;对经过了审批又符合“四独立”要求的学校,今年秋季也将停止按改制校政策招生,经过举办学校的人民政府批准后,原则上恢复公办,如符合《民办教育促进法》条件,可改为民办学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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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制校

“改制校”发端于1994年,国务院有关意见提出,基础教育主要由政府办学,有条件的地方,也可实行“民办公助”、“公办民助”等多种形式办学,后来这些学校统称为“改制校”。

1997年以后,武汉市一些重点中小学开办寄宿制学校或分校。这些学校利用公办重点学校师资、校舍、教学设备等优质教育资源,实行“公办民助”等形式办学,并按办学成本收费。我省共有49所改制校,其中有37所获省教育厅审批,2007年武汉市已有5所改制小学恢复为公办学校。

武汉市部分改制初中名单

江岸区:七一中学、第二初级中学、第六初级中学

江汉区:第一初级中学、第十二初级中学、第十九中学分校

硚口区:第六十四中学、古田路初级寄宿中学、第十一学校

汉阳区:第三初级中学

武昌区:武珞路中学、粮道街中学分校、第十四初级中学、武汉初级中学、楚才实验中学

洪山区:英格中学

青山区:第四十九初级中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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