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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年苏州小升初学习——基本政策

2012-01-19 10:06:58     标签:小升初政策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等法律法规,按照《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义务教育阶段和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的意见》和我局《苏州市深化素质教育,丰富校园生活,促进学生全面发展的三项规定等文件精神,提出2011年苏州市区小学升初中入学工作意见。

一、指导思想

继续围绕“办好每一所学校,教好每一个学生,发展好每一位教师”的目标,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体现义务教育的公益性、公平性、普惠性,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完善免费义务教育制度,依法保障适龄儿童“按时、就近、免试”入学的合法权益。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努力为每个适龄儿童(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各地公办初中一律实行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鼓励公办初中留住施教区内地段生,严格控制“择校生”比例,扩大优质教育资源覆盖面,缩小校际生源差异,淡化学校间生源竞争。

(二)坚持义务教育分级属地管理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以县为主,属地管理”的规定,五个市的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办法,由各市教育部门制定、实施并报我局。市区小升初工作由苏州市教育局负责统筹、协调。吴中区、相城区、工业园区和高新区.虎丘区各区教育局(教育文体局)具体实施本辖区内适龄儿童少年的初中入学工作。各区的初中入学具体办法经苏州市教育局批准后实施。因行政辖区调整、城市综合改造、学校布局调整等涉及初中施教区跨区域变化的,由苏州市教育局与相关区协调解决。

(三)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公办初中校,应当依法保障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同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在辖区内居住并符合入学条件的外来小学毕业生,由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本人及学生相应的身份证明、居住证(暂住证)、务工和居(租)住证明,向居住地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教育行政部门审核后统筹安排至公办初中就读。初中学校应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的相关政策和规定。

(四)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规定,各级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要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的和残疾的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普通学校应当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中度以下残障儿童(包括肢体、智障、聋、盲等)随班就读,并为其学习、生活、康复提供必要帮助。重度残障儿童应由监护人提出申请并由教育行政部门安排进入相应的特殊教育学校接受教育康复。

继续做好“成功班”和“光彩班”的入学工作,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的力度,确保每个贫困家庭子女和外来人口子女不因经济困难而失学。

三、入学对象

初中入学对象包括所有在苏的小学毕业适龄儿童、少年。

(一)具有市区常住户籍或合法固定住所,年龄在16周岁以下(1995年9月1日以后出生)的小学毕业生。年满16周岁且已经受完九年义务教育的小学毕业生,初中不再发《义务教育初中入学通知书》。

(二)具有市区常住户籍的外地返苏的小学毕业生。

(三)凡非本市户籍,在市区公、民办(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的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

(四)凡非本市户籍,父母来苏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的工作、稳定的收入、稳定的住所)条件的外地来苏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升入市区初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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