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年苏州吴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_小升初-查字典小升初
 
请输入您要查询的关键词

2013年苏州吴江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入学工作意见

2013-05-24 10:30:31     标签:小升初政策

一、指导思想

坚持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深入实施素质教育,树立“教育就是服务”的理念,推进“学有优教”品牌建设,区域整体促进义务教育优质均衡发展。坚持标本兼治,落实均衡举措,稳步推进改革,体现义务教育的普惠性、公益性、公平性,大幅提升义务教育公平度、适切度和满意度。完善和优化义务教育阶段中小学入学服务措施,依法保障适龄儿童少年免试、就近、按时入学,切实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二、基本原则

(一)坚持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原则

各学校要切实保障每个适龄儿童少年义务教育入学的权利,确保为每个符合规定的适龄儿童少年(包括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提供免费公办学校学位;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新生入学一律按施教区免试就近入学。

(二)坚持义务教育“两个为主”原则

按照《义务教育法》和国务院(国发〔2006〕5号)文件“两个为主”的规定,各学校应切实保障所辖区域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适龄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所有公办学校都要充分挖掘潜力,积极吸纳外来人口子女入学。初中学校还应履行告知学生及家长完成义务教育后报考高中阶段学校相关政策的义务。

(三)坚持义务教育帮困助学原则

各学校要进一步加大帮困助学工作力度,关心、关爱每一个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切实保障家庭经济困难和残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接收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障儿童(包括肢残、智障、听障、视障等)随班就读,为残障儿童少年学习、康复提供必要的个别化教育服务和康复帮助,完善融合教育措施,提高随班就读质量,确保特殊群体入学机会公平和教学过程均等。

三、入学对象

(一)小学:凡200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适龄儿童。初中:具有本区常住户口或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合法固定住所的小学毕业生。

各小学不得招收不足年龄的儿童入学。适龄儿童确因身体状况等原因需要延缓入学的,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应当提出申请,并提供二级以上医疗机构出具的身体状况证明。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稳定居住、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一年以上的非本区户籍2007年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适龄儿童可就读本区小学。

(三)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凡非本区户籍,父母来本区工作、居住满一年以上并符合“三个稳定”(稳定居住、稳定工作和稳定收入)条件的本区公、民办(包括外来工子弟学校)小学毕业生或外地来本区的小学毕业生,在提供相关证明并经确认后,可免试就读本区初中。

四、报名办法

(一)具有本区常住户籍的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持户口本和合法固定住所的产权证或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婴儿出生证(小学)、预防接种证(小学)、小学毕业证书(初中)等到合法固定住所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

(二)非本区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有效证件和相关材料到暂住地所在施教区学校报名。非本区户籍外来人口适龄儿童、少年申请就读学校所需材料:

1.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原户籍地户口本。

2.本地公安部门办理的有效居住证件。有效居住证件是指居住证、临时居住证或暂住证。

3.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居(租)住证明。居(租)住证明是指房产证或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或住房租赁合同等。

4.父母务工证明或其他合法经营的相关工作证明。务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1年或1年以上的连续社会保险缴费记录为准(2012年8月31日前开始缴费),社会保险项目以区人保部门公布的为准。其它合法经营证明以父母一方或其他法定监护人在本区有1年或1年以上的有效合法经营证照为准(登记注册时间在2012年8月31日前)。

5.婴儿出生证、预防接种证(小学);小学毕业证书(初中)。

五、施教区认定细则

根据《义务教育法》相关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实行“以居住地为准原则”。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指产权房)是确定其在何施教区入学的依据。施教区认定的具体细则如下:

(一)适龄儿童(少年)的常住户口应与其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及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适龄儿童(少年)户口与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不一致,以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二)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的常住户口应与合法固定住所保持一致。若常住户口与合法固定住所不一致,以合法固定住所作为确定施教区的依据。

(三)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有多处合法固定住所,由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提供其中一处合法固定住所相关证明。原则上以相对稳定,具备长期生活条件的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四)本区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由教育局会同相关学校根据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户口所在地和实际居住地等情况,统筹安排学校就读。

(五)适龄儿童(少年)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无“产权房”,父母及其子女长期随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居住并为唯一居住地的,学生施教区的确定以祖父母或外祖父母合法固定住所为依据。

(六)除学生父母(夫妻)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之外,其他形式共有产权的合法固定住所不作为学生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就近入学的依据。

(七)户口随祖父母、外祖父母或其它法定监护人,监护人在施教区无合法固定住所,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适龄儿童少年,可凭相关证明在监护人户口所在地依法入学;①父母双方都是现役军人(含武警);②父母双方都是公派出国的专家、技术人员;③父母双方户口都不在本区;④孤儿。

(八)因旧城改造,原居住地已拆迁,新住房虽然尚未交付,但根据“就近入学”原则,确定其施教区应以新安置的住房为准;若家庭确有特殊困难,由区教育局根据实际情况统一安排学校。

六、其他工作要求>

(一)树立大局观念。各学校要本着相互支持、加强配合的原则,从大局出发,协同排难,杜绝新生入学无施教区的现象。如遇本通知未涉及的特殊情况,请各校予以记录,报普教科审核。

(二)强化服务意识。各学校应“以学生为本,以服务为宗旨,”认真做好入学报名的各项服务工作,特别是认真做好学位告知及咨询接待工作。各学校要及时开通咨询热线电话,派专人负责接待,要将2013年本校施教区范围、入学政策、报名登记手续等相关规定和入学咨询服务电话号码,同时在学校网站主页醒目处和校门口向社会公布,让社区内以及学校附近的家长了解施教区范围,知晓孩子免费义务教育的学位。入学咨询电话及联系人还需报教育局普教科(入学工作QQ群:321652395)。各学校要合理安排报名流程和地点,避免出现让家长在校门外排队等候报名的现象。

(三)落实免费政策。继续严格执行国家、省、市有关文件规定,落实免费义务教育政策及免费提供教科书。

根据国务院(国发〔2008〕25号)文件规定,明确符合条件的外来人口子女与当地户籍学生享受同等免费义务教育待遇。

(四)规范入学行为。根据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办学行为深入实施素质教育的意见》“五严”规定,任何学校任何机构任何个人不准组织任何形式的入学选拔考试;民办学校不得采用笔试或变相笔试的方式选拔学生;公、民办学校不得举办各种形式的“重点班”、“快慢班”和“实验班”。违者,将通报批评或严肃查处,直至追究学校领导的责任。

(五)严格控制择校。义务教育实行免试就近入学。各学校在满足施教区内义务教育入学需求的前提下,严格控制“择校生”。对于确有各种困难,家长要求跨施教区入学的,必须从严控制

(六)根据《省卫生厅、省教育厅关于做好2007年全省学校卫生工作的通知》(苏卫疾控〔2007〕12号)的精神:“儿童在入园、入学时,要查验预防接种证。”各小学在招生时,要配合卫生部门做好儿童预防接种证的查验工作。

(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新生的义务教育入学通知书必须由学校盖章,于8月15日前(在新学期开学前15天)送达新生的父母或其他法定监护人。

(八)根据(国务院侨务办公室、教育部)《关于印发〈关于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相关问题的规定〉的通知》(侨文发〔2009〕5号)精神,各学校应认真做好华侨子女回国接受义务教育的相关工作,积极支持和帮助在本区的华侨子女进入公办学校接受义务教育。外籍华人子女来本区接受义务教育,参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九)报名时间:小学2013年6月15日(周六)至16日(周日)。初中2013年7月2日(周二)至3日(周三)。

点击显示
上一篇:2013年苏州市吴中区小升初入学工作意见
下一篇:2013年苏州四星级高中指标生录取方案
推荐文章
猜你喜欢
附近的人在看
推荐阅读
拓展阅读
相关文章
最新文章
  • 大家都在看
  • 小编推荐
  • 猜你喜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