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职务之便,多次收取下属学校贿赂款共74.5万元,为学校设置和增加招生计划等方面提供便利。3月25日,记者从义马市人民法院了解到,法院认定原河南省高校工委专职委员金法(副厅级)构成受贿罪,一审判处其有期徒刑7年。
金法生于1959年5月20日,研究生学历。2008年7月11日至2010年5月17日,任中共河南省委副厅级高校工委专职委员。
法院审理查明:2002年至2009年,被告人金法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郑州某职业学院所送贿赂款共计51万元,在为该学院设置为高等学校和增加招生计划的过程中提供便利。
2003年至2008年,被告人金法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郑州某学院所送贿赂款共计14.5万元,在为该学院设置为高等学校和增加招生计划的过程中提供便利。
2004年至2008年,被告人金法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多次收受商丘某职业学院所送贿赂款共计5万元,在为该学院增加招生计划的过程中提供便利。
2007年至2010年,被告人金法利用担任河南省教育厅发展规划处处长的职务之便,先后4次收受郑州某学院所送贿赂款共计4万元,在该学院专升本的过程中提供便利。
另查明,被告人金法于2010年3月22日下午,主动到有关部门说明问题,被“双规”期间,主动交代其受贿犯罪事实,并退出全部赃款。
法院认为,被告人金法的行为已构成受贿罪。鉴于被告人具有自首情节,赃款已主动全部退出,依法可减轻处罚。据此,遂作出上述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