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11月10日起,在市、区(市)县工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登记等手续时,凡注册资本(出资额)在10万元(含10万元)以下的微型企业,一律免收设立登记费、变更登记费以及营业执照换领、补领、增加副本等登记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