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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前购房婚后拆 丈夫着急分房产 没成!

2010-11-04 11:19:47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婚前购买的房改房婚后面临拆迁,继而以拆迁补偿款购置的房屋是属于婚前个人财产还是婚后夫妻共同财产?近日,在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审结的一起离婚纠纷案中,就这一问题做出了明确的判决,该房屋系婚前个人财产,并驳回原告要求平均分割房产的诉讼请求。

据案情,被告麦女士于婚前从单位购置了一套房改房,并付清所有房款,与原告黄先生结婚后,该房屋面临拆迁。麦女士与房地产开发公司签订了相关的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协议书,其中载明:“……乙方(麦某)自愿放弃被拆迁房屋产权和安置,由甲方(开发公司)付给乙方人民币250,000元进行货币补偿,终结产权,不再安置……”后麦女士领取了拆迁该房屋的产权终结款项共计26万余元,并将此款存入银行。为解决接下来的住房问题,麦女士用拆迁补偿款 26万元在温江重新购买了一套房屋,房屋产权证注明的产权人为麦女士。夫妻二人乔迁新居不久,黄先生便以双方性格不合为由起诉离婚,并要求分割房产;麦女士虽同意离婚但认为该套房屋属于自己婚前财产,不应分割。

法院审理认为,虽然该套房屋系婚后购买,但用于购买此房屋的全部款项却源自麦女士婚前的个人财产。首先麦女士婚前的那套房屋,系房改房,由麦女士在登记结婚前一年付清全部房款,属麦女士的个人财产。

婚后,由该房屋拆迁所得款项26万余元,系针对麦女士个人财产的货币补偿形式,亦属于麦女士的个人财产;后麦女士以该26万元的补偿款重新购置的房屋,亦属于个人财产形式的再次转变。且根据麦女士所出示的银行存折的存款和取款明细,并结合购房合同的签订时间,房款结清证明等证据,足以证明新房的全部购置款系由拆迁补偿的26万元组成。此外,麦女士所购房屋是用于居住而非投资性质,房屋增值属于自然增值,亦不属于共同财产。故法院认定,麦女士以其个人财产购置的温江的房屋属于其个人财产,对黄先生要求分割该房屋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目前,由于房屋价值大、增值快,在离婚纠纷中已成为财产争议焦点。对此,法官提示,为能有效证明类似上述情况的房屋产权情况,当事人应特别注意收集和保留有关购房款的来源、银行存储、支取明细、购房合同中的各种单据等有效证据,以期能清晰、完整地显示婚前财产在婚后的形式转变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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