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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日起 “三快”不撤离现场处罚200元

2010-11-08 11:22:20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今日成都市公安交管局发布关于城区轻微道路交通事故自行撤离现场减少交通拥堵的通告,8日起正式开始在城区内实施。

为了减少因道路交通事故造成的拥堵,提高通行效率,维护道路交通的安全畅通,在成都市道路上,机动车与机动车仅发生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对事实及成因无争议的,可以自行协商处理损害赔偿事宜。车辆可以移动的,当事人应当在确保安全的原则下对现场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将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再行协商。

每日7:00时至21:00时,在成都市锦江区、青羊区、金牛区、成华区、武侯区及高新区内的城市道路上,发生车辆均在省内保险公司投保,各方车辆损失不超过5000元,能够自行驾驶移动,不涉及人员伤亡和车外财产损失的道路交通事故,适用《暂行办法》进行处理。当事人应当采取拍照或标划车辆位置后,立即撤离现场。需要办理保险理赔的,立即向各自的保险公司报案,在24小时内按照约定时间共同前往“成都市轻微道路交通事故快撤快处快赔服务中心”办理保险查勘定损、定责理赔等事宜。

有以下情形之一,车辆可以移动的财产损失交通事故,当事人应当立即报警,采用拍照或者标划事故车辆位置后,迅速撤离现场,将事故车辆移至不妨碍交通的地点等候处理:

(一)车辆无号牌、无检验合格标志、无保险标志的;

(二)载运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物品以及毒害性、放射性、腐蚀性、传染病病原体等危险物品的车辆;

(三)碰撞建筑物、公共设施或者其他设施;

(四)四川省以外投保机动车辆保险的;

(五)当事人对事实或者成因有争议的;

(六)在夜间21:00时至次日凌晨7:00时的。

交通事故造成人员伤亡、驾驶人未随身携带有效机动车驾驶证或无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发生肇事逃逸的、驾驶人有饮酒、服用国家管制的精神药品或者麻醉药品嫌疑、事故车辆不能自行移动的,当事人应当保护现场,立即报警,等候交警处理。

对违反本通告规定,不自行撤离交通事故现场,造成交通堵塞的,根据公安部令第104号《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交通民警应当责令当事人撤离现场,迅速恢复交通,并对驾驶人处以200元罚款。对事故当事人的其他交通违法行为将依法一并处罚。对虽自行撤离现场但有其他交通违法行为的,交通民警将依法处罚。

通告介绍对保险诈骗违法犯罪行为,公安机关将依法予以严厉打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11月8日起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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