已有养老保险的退休人员,再就业时受伤,不能被认定为工伤。昨日,成都市中院在全市法院公布了一起示范性案例。
2003年10月,李某所在企业破产,他办理了退休手续,并在省社保局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2007年9月,李某再就业后,在工作中不慎受伤。随后,李某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对此,成都市社保局认为,依照相关规定,退休人员在务工中发生的伤害事故,其劳动关系不确立,故不属于《劳动法》及相关法规的调控范围的规定,李某所受伤害性质不属于工伤或不视同工伤。李某不服,因此提起了诉讼。
2009年4月,成都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已享受养老保险待遇的退休人员与再就业时的用人单位之间形成的用工关系不构成劳动关系,故不应认定为工伤。二审认为,这种用工关系更符合民事雇佣关系的特征,其伤害可通过民事诉讼要求用人单位对其承担人身损害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