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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教育局关于加强中小学校集体用餐安全管理的通知

2012-08-24 09:06:16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各区、市教育(体)局,局属各学校,各有关民办学校:

为切实加强新形势下我市中小学校集体用餐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学校食品安全和师生身体健康,现将若干工作规定通知如下,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一、学校食堂经营资格

中小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 并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须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以下简称A级单位),方可经营。达不到A级单位的学校食堂要立即停止,直至达到A级单位方可经营。

学校食堂已经承包(托管)的,原则上2012年9月1日开学前要收回,因特殊情况仍然要对外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必须报教育主管上级批准。社会人带资建学校食堂由社会人经营的食堂,也要通过合法程序,于2013年9月1日前分期收回食堂的资产和经营权。学校食堂在没有收回之前必须实施“零”租金,确实有困难的,学校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助,以保证餐饮质量。

二、学校配送餐单位的准入

1.为学校提供配送餐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取得食药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二是必须达到食药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以下简称“A”级单位),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运输路程较远的要有保温设施;三是严格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供餐单位,实行配送餐学校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主管机关进行招标确定配送餐企业,招标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凡是达不到“A级单位”的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学校要立即停止其对学生的供餐。

实行配送餐学校要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分管,认真索取供餐单位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好每餐食品的留样、验收登记等项工作。

三、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

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校内食品安全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将食品安全工作列入学校工作计划,建立食品安全管理分工负责制,督促各部门各司其职,同时配备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分管校长、部门负责人是学校食品安全管理的直接责任人,负责建立健全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计划和措施。

食堂管理员是学校食品安全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从业人员的管理,组织并落实学校食品安全的各项管理规章制度、措施及学生餐的营养、质量和卫生。

校医(卫生保健教师)负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知识宣传等责任。要会同有关人员定期不定期的检查,对存在的安全隐患要及时提出整改意见和完成时限。要定期向从业人员、学生宣传安全、卫生、科学、营养膳食等方面的知识。

四、加强食品安全知识培训

市、区市教育(体)局、各学校三级都负有食品安全培训的责任。要制定对学校领导、部门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从业人员和全体师生的培训计划,内容包括食品安全法规、从业规范、职业道德、营养配餐、科学饮食、饮食习惯养成等方面的培训。要与食药监督、卫生、食安等部门紧密配合,采取集中培训、发放知识手册、开展知识竞赛、健康教育课、校园网站电视台、橱窗宣传栏、校班会等多种形式和平台,广泛持久地进行教育和宣传,在校园形成一定的声势,使食品安全意识深入人心。其中对教职工的集中培训每学期至少一次以上。新入职的食品从业人员必须岗前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从事食品加工等项工作。

五、强化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市、区市教育(体)局、学校都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制度。教育部门要与食药监督、卫生等部门联合,采取定期与不定期检查相结合的方法,对学校食品安全工作进行监督检查。每学期开学前、开学后,重大节日,中、高考时段为固定检查时间,同时每季度都要安排一次不打招呼的抽查。检查重点是:食堂(配送餐企业)有效餐饮服务(卫生)许可证、各项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与岗位责任制、前次检查问题整改情况报告、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和培训、饮用水水质消毒检测、存在的问题和隐患等。每次检查,主管部门都要对受检单位指出存在的食品安全隐患,下达整改意见书,限时整改并进行复查。对整改不到位的,立即停止经营。

六、建立健全食品安全责任追究制度

根据卫生部、教育部《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行政责任追究暂行规定》第八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1.未建立学校食品安全校长负责制的,或未设立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的。2.实行食堂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未建立准入制度或准入制度未落实的。3.未建立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制度或管理制度不落实的。4.学校食堂未取得餐饮服务许可证的。5.学校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以及未按规定安排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的。6.违反《学校食堂与学校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第十二条规定采购学生集体用餐的。7.对卫生行政部门或教育行政部门提出的整改意见,未按要求的时限进行整改的。8.瞒报、迟报食物中毒事故,或没有采取有效控制措施、组织抢救工作致使食物中毒事态扩大的。9.未配合卫生行政部门进行食物中毒调查或未保留现场的。第九条: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需要追究学校行政责任的,应当按以下原则,分别追究学校主要领导、主管领导和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行政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发生一般学校食物中毒事故,中毒人数在30人及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但直接管理责任人在事故发生前已将学校未履行食品卫生职责情况书面报告学校主管领导,而学校主管领导未采取措施的,由学校主管领导承担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人和学校主管领导的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根据以上规定,各级教育部门要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各单位的年终工作目标考核,作为各单位和个人评先受奖的重要依据,对年内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事故的单位实行一票否决,对负有责任的有关人员,视情况给与行政处分,情节严重且造成重大后果的,将依据有关法规追究法律责任。

七、加强公共卫生突发事件信息报告制度

各区市教育(体)局和学校要指定具有专业知识、责任心强的工作人员作为食品安全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人,负责食品安全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的报告工作,各单位确定的报告人应报上级教育行政部门登记备案,并由主管部门定期进行培训。

单位发生群体性疑似食物中毒事件,要1.迅速了解基本情况;2.及时组织对患者进行医疗救治;3.保护好中毒现场;4.留存好集中就餐剩余食物和患者的呕吐物(排泄物)等重要检测样品。5.在第一时间将情况分别向所在地卫生、食药和教育主管部门报告,同时,积极配合卫生、食药部门开展调查,及时查清原因、控制事态发展。在没有了解清楚发生可疑食物中毒事故原因和范围等情况下,学校也要第一时间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并及时续报事态进展、处置措施、原因后果、善后处理的情况等,不得迟报、漏报、瞒报。

报告情况应采用书面形式(含传真),情况紧急可先通过电话报告后,再通过书面形式(含传真)或金宏办公系统报告。书面报告须由单位主要(分管)负责同志或办公室负责人审签。

八、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家长与学生共同就餐制度

学校要建立学校领导干部、教师、家长等轮流与学生共同就餐制度。学校领导、中层干部轮流到学生食堂与学生共同就餐,每天至少有一名班主任与学生一起就餐,班主任外出时,学校要安排一位任课教师与学生一起就餐。各学校要结合实际,有计划邀请学生家长到学校与学生一起午餐,家长餐后填写书面意见。学校食堂较小,学生分散在各教室就餐的,以及采取配餐形式的也要按照本规定执行。以上人员就餐均按学生餐标准自行缴费。轮流就餐安排表要在校内显要位置提前公示。

九、建立食品安全信息公示制度

学校在用餐场所张贴悬挂的内容:校食堂餐饮服务许可、从业人员的健康培训证、食堂岗位责任分工、食品安全管理等制度、食品及原料进货渠道、食品添加剂使用情况、一周营养食谱、学生餐营养标准、食品价格、洗手“六步法”图谱以及就餐卫生标示等。同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学校都要设立食品安全监督公开电话和意见箱,便于及时接受学生家长、社会各界的监督。

十、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

各学校都要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干部、食堂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等成员组成。一是负责对学校食堂管理、饭菜质量价格、品种口味营养、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并参与对食堂和配送餐单位的年终考核。二是经常性地开展调查访问,食堂及相关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市场价格调查、师生建议批评等,及时向本校食堂、学生配送餐单位进行反馈和沟通。三是协助其做好管理和经营工作,保证让广大师生吃上安全卫生、营养可口、价格合理的饭菜,促进身体健康。

十一、切实加强农村学校集体用餐

目前,农村中小学食堂等生活设施还不能满足实际需要,主要体现在:没有食堂或面积狭小、管理不规范、基础卫生设施差,从业人员素质较低等方面,达不到餐饮许可的基本标准和要求。因此,要进一步加大农村学校食堂基础设施建设和卫生管理已成当务之急。

一是要尽快改善学生就餐条件。已经设有食堂的,必须安全达标,符合卫生要求,对未达到标准的食堂要严格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抓紧时间进行改造,力争到2015年,全市农村中小学食堂全部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农村学校的小伙房,要因地制宜,在安全卫生的前提下,保证基本的加工、储存、消毒、就餐的场所,配备必要的设施设备,并加强对相关人员基本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的培训,确保食品安全。

二是要加大对学校食堂建设的资金投入。各区市教育(体)局、各学校要积极争取政府及相关部门支持,把学校食堂建设纳入中小学校办学条件标准化建设工程,在规划、建设(包括改建、扩建)过程中要统筹考虑食堂设施和条件的改善。在目前正在进行的农村中小学校舍维修改造和“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建设项目中,专门安排一定的资金,用于学校食堂的建设和改造,重点是增设食品原料处理、食品加工、贮存等场所,配备相应的冷藏冷冻、清洗消毒、防蝇防鼠、更衣洗手等设备或设施等。

三是重视农村学生营养改善工作。各区市教育(体)局、各学校要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实施农村义务教育学生营养改善计划的意见》精神,参照全国学生营养计划的内容和标准,结合各自实际,科学制定学生营养改善工作方案、实施细则、配餐指南及相关规章制度。要加强食堂从业人员的培训,每周应根据平衡膳食原则,制定出配餐食谱,建立营养配餐档案。要向学生、家长、教师和供餐人员普及营养科学知识,帮助他们形成科学的营养观念和良好的饮食习惯。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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