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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省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草案)相关规定

2012-09-14 09:51:59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据了解,日前《山东省违规从事普通中小学办学行为责任追究办法(草案)》正在公开征集意见。草案规定,下达升学任务、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教师从事有偿补习活动等行为都将会被追责。

草案规定,各级人民政府、有关工作部门如果有以下15种行为之一,由上级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行政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并予以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这15种违规办学行为包括:将学校划分为重点学校和非重点学校;将考试或者竞赛成绩作为义务教育阶段入学与升学依据;下达升学任务,擅自统计、公布或者宣传升学人数、升学率、考试成绩优异者等信息,或者以升学率、考试成绩为主要依据对学校、教师进行排名、奖惩等。

草案给普通中小学也戴上了“紧箍儿”,14种行为被禁止,包括:公办学校违反规定举办或者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分设重点班和非重点班,未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部门批准设立实验班的;公办普通高中举办复读班或者招收往届生插班复读的;在学生自主学习时间安排授课,未按照规定安排师生作息时间和寒暑假期、法定节假日,或者未按照规定保证学生每天在校体育活动时间一小时以上的等。普通中小学有上述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教育行政部门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撤销教育类荣誉称号、调减招生计划、停止招生的行政处理;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行政处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视情节给予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对于普通中小学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来说,若违反规定授课、布置作业;或者有歧视学生,对学生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从事有偿补习活动或者动员、组织学生接受有偿补习的;利用职务之便收受家长、学生财物或者通过其他途径牟取私利的;或者无正当理由不服从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组织的教师交流和支教安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或者学校责令改正,视情节给予通报批评、调离工作岗位的行政处理,并按照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工作部门、普通中小学违反有关教育收费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乱收费的,由价格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干扰、阻挠对违规办学行为调查处理的;打击、报复、陷害投诉人、举报人、调查人的;一年内出现两次以上违规办学行为的;违规办学行为造成恶劣影响的;将被从重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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