儿童需要呵护和关爱,但现实中,一些侵害儿童权益的事件却屡见不鲜。在六一儿童节即将到来之际,总结了审理的未成年人权益保护五大典型案例。
案例1
案情:罗某、郑某于2002年非婚生下女儿,2003年,罗某与郑某分手后,郑某独立抚养女儿至今,罗某一直未给付抚养费。郑某于2010年10月诉至法院,要求判决女儿随其生活,并要求罗某承担女儿的抚养费。荣昌县法院判决:女儿由郑某抚养,罗某每月支付抚养费。
法官点评:非婚生子女享有与婚生子女同等的权利,父母均有抚养教育的义务。
案例2
无人看护 男童鱼塘溺亡
案情:2007年9月,胡某夫妻外出打工期间,两岁的儿子胡某某掉入邝某的鱼塘中溺亡。江津区法院判决:邝某赔偿丧葬费等3万余元,同时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5000元。
法官点评:此案中监护人应承担主要民事责任,但邝某作为鱼塘的承包经营权人,对鱼塘管理不善,未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故对胡某某的死亡也应承担责任。
案例3
教师疏于管理 孩子摔残
案情:2009年5月,4岁男童周某在渝中区某幼儿园上课时,因任课教师疏于管理,周某不慎从木凳摔下骨折,构成十级伤残。渝中区法院判决:由幼儿园赔偿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等合计3万余元。
法官点评:幼儿园作为对其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教育机构,理应更加谨慎的履行其上述职责却未做到,因此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
案例4
男童跳水摔成植物人
案情:2007年12月,5岁的唐某某在参加重庆一体校的跳水训练时,从7米高台跳水后摔得至今仍昏迷不醒。渝中区法院判决:由体校赔偿唐某某555100元。
法官点评:无足够安全措施的各类文体项目培训可能给孩子带来伤害,唐某某训练的内容已远超出国家体育总局训练手册规定,体校应承担主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