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湖南省教育、物价等部门联合制定的《湖南省中外合作办学收费管理办法(试行)》将从9月1日起执行。办法明确,中外合作办学属于公益性事业,收费管理应当遵循合理补偿成本和分级管理的原则。对经省级以上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评估确系引进国外优质教育资源,或在新兴和急需的学科专业领域开展合作办学,以及办学质量高,得到社会普遍认可的中外合作办学,其收费可适当高于同层次中外合作办学收费标准,但最高不得超过20%。
办法提出,中外合作办学中学历教育的收费实行省市两级审批,即省属以上教育机构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由省物价局会同省财政厅、省教育厅审批;其他教育机构举办的中外合作办学,由市州物价局会同同级财政局、教育局审批,报省备案。
办法还明确,中外合作办学收费应保持相对稳定,学费标准制定后,原则上三年之内不得调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