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天津市教委获悉,市教委、市纠风办、市委教育工委、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审计局、市新闻出版局七部门日前联合下发《天津市2009年规范教育收费工作的实施意见》,规定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不允许招收借读生和收取借读费,逐步取消义务教育阶段各类重点学校和重点班。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不再收取学费。
《意见》规定严禁任何部门、单位或个人在教辅材料编写、出版、发行过程中违规收取费用,擅自编印、统一征订教辅材料,或搭售、强迫学生购买教辅材料等。严禁公办学校和教师举办或与社会办学机构合作举办面向学生收费的各种培训班、补习班、提高班等有偿培训。
进一步加强公办高中招生收费的规范化管理。严禁擅自扩大择校比例,提高收费标准或收取其他费用。每个学校招收择校生的比例最高不得超过本校当年招收高中学生计划总数的25%;按照报名学生的考试成绩,从高分到低分依次录取,一次招满。公办高中招收择校生,收取择校费后,一律不准再收取学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