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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类中小学借读生升学按北京市户籍对待

2010-08-19 09:30:18     标签:小升初升学指导

持七类证明享同城待遇

新版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规定,持有七类证明的非京籍学生将按照具有本市户籍学生对待:

●持有区县人力社保部门开具的“原北京下乡青年子女身份证明”;

●区县教育行政部门开具的“台胞子女就读批准书”;

●全国博士后管理部门开具的“博士后研究人员子女介绍信”以及其父母的“进站函”;

● 部队师(旅)级政治部开具的随军家属证明及现役军人证件;

●区县侨务部门开具的“华侨子女来京接受义务教育证明信”;

● 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开具的《子女关系证明信》及其父或母本市常住户口登记卡;

●市人力社保部门为其父或母签发的《北京市工作居住证》以及其他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政策规定的证明。

借读

家长在北京都可接收

新版规定扩大了本市招收借读生的范围。此前,外地学生申请在本市借读必须满足“父母双方出国的”、“父母双方在边远地区工作或从事流动性大的工作的”、“父母一方在本市工作的”、“原本市下乡青年子女”等条件。

而依照新版,无本市常住户口的适龄儿童、少年,因家长在本市工作或者居住需要在本市接受义务教育的,均可申请在本市中小学校借读。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表示,义务教育阶段非京籍学生只要家长有暂住证、户口簿,以及子女在家乡无人监护的证明,经暂住地确认后,均可在暂住地就近免试入学借读。此外,公办校打工子弟的借读费也已经取消,而且学籍也统一纳入全市学生电子学籍管理系统管理。因此,在免费、免试、就近入学以及学籍性质上,在公办校接受义务教育的打工子弟和户籍学生已享“同城待遇”。

处罚

中小学不得开除学生

新规实施后,本市中小学对学生将不再有 “开除”这一处罚。

市教委有关负责人介绍,按《未成年人保护法》和新《义务教育法》,过去学校简单地提出“开除”的办法已不合适,学籍新规中已取消相关规定。

对于有严重不良行为或依法免于刑事处罚,判处刑罚缓刑、假释的学生,可由学生家长或学校申请,安排入专门学校(原工读学校)就读。在专门学校学习的学生,其学籍由原学校保留,学生明显进步的,本人提出申请,可安排回原学校继续学习。

退学

未受满9年义务教育不得办理

义务教育阶段学生退学必须满足年满18岁,且受满9年义务教育,不宜在校继续学习这一条件,才能办理退学手续。这被市教委看作是维护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权利的措施。

此外,高中生如多次留级且年龄超过20周岁,不宜在校继续学习;一学期内连续旷课超过15天或累计旷课45天,帮助教育无效的高中生;休学期满经学校与家长联系仍未复学或超过复学时间一个月以上仍不办理继续休学申请的高中生和本人申请退学的高中生可依据规定办理退学。

转学

高中转入校可测试学生

新版规定还更加清晰地规定了 “转学”条件,预留了除户籍、实际居住地变化之外的其他的可转学条件。并增加了高中生转学,转入校可对学生进行测试的规定。由于高中新课改后,学生每人都有个人成长记录、综合素质评价等信息,新规定还要求高中生转学需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

背景

20年旧办法已不适应现状

本月6日,本市废止了自1990年开始实施的旧版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规定,主要原因是旧版办法已不适应学籍管理的现状。

新《义务教育法》2006年实施,立法理念有了巨大变化,提出保障接受义务教育的平等权利,特别是流动人口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2008年修订的本市新义务教育办法实施办法也对学籍管理规定进行了调整。而旧版管理办法却一直延续20年前的规定,甚至依然存在义务教育阶段“缴纳杂费”、“外地学生在京借读有限制条件”等明显与新《义务教育法》不吻合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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