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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到了, 给租赁合同的家长提个醒

2011-12-20 11:21:33     标签:小升初政策

12月,持租赁合同的家长们要紧张起来了!很多人可能会问为什么?

当然,这是和各位明年准备申请中小学学位的家长们说的!

我们可能会因为房价太高、地理位置不合适等等的原因,使得我们没有合适的学位房,所以我们只能租房居住

但根据2011年中小学学位申请的各区指南,其中

福田区指示:

“父或母在现居住地街道办事处房居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的《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报名之日起至2011年12月31日前有效,必须是整套房居租赁合同)”

罗湖区指示:

“学位紧张学校对租房户可增加地段内租房居住半年以上的要求作为正式受理申请条件(租赁居住起点时间以房屋租赁管理部门的备案时间为准,计算居住时间的截止日期为2011年4月15日),对符合其它条件但地段内租住时间不足的只暂予登记,不保证提供学位。”

“租房居住的,在3月31日以前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交《深圳市房地产租赁合同书》,4月1日后办理租赁登记(备案)的,提交《房屋租赁凭证》,并同时交验街道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部门开具的缴纳房屋租赁管理费收据《广东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统一票据》。原则上房屋租赁合同的有效期应跨越2011年9月30日。在同一套出租房内有多户居住者,地段学校只接受其中一户的学位申请。”

南山区指示:

“租赁合同必须在2011年3月31日前签订;已签订的至少延续至2011年9月1日后有效,租赁起止时间至少需要一年或以上。学生就读期间也要保证租赁合同的有效性,以备查验。”

盐田区指示:

“租期须包含2011-04-01至2011-9-15”

“从2011年4月1日起,对符合条件办理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的,租赁部门核发《房屋租赁凭证》,4月1日之前办理的《租赁合同》仍然有效。”

宝安区指示:

“ 已过期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不能申请学位。”

龙岗区指示:

“租期原则上一年以上并包含2011-04-01至2011-09-30。”

“房屋租赁登记或备案手续,在2011年4月1日前办理的提供的是《房屋租赁合同》,在2011年4月1日后办理的提供的是《房屋租赁凭证》。”

坪山新区指示:

“购房合同,或由当地办事处房屋租赁管理所提供的租房合同登记、备案材料”

光明新区指示:

“已过期的租赁合同是无效的,不能申请学位。”

总结上面各区的关于租赁合同的指示,在这里给大家提个醒

1.合同必须在房屋租赁管理所登记、备案。

(还没有登记、备案,甚至是未签订合同的要抓紧时间了!)

2.合同到了申请学位时必须是未过期的。

(过期的要赶紧办了!)

3.合同的期限或租期有跨越性、连续性。

(在跨越期间,不小心过期的也要抓紧时间了!)

PS:不排除2012年有所更改~但提前做好充足准备是必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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