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中国之声《新闻和报纸摘要》报道,来自教育部的消息:目前,义务教育学校实施绩效工资工作取得了重要的阶段性成果,截止到去年底,全国义务教育学校已基本兑现了基础性绩效工资,并对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做出了安排,绩效考核和奖励性绩效工资分配平稳推进。
全国义务教育学校自2009年1月1号起开始实施绩效工资,这一政策目前仍在深入推进当中,各地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核定学校绩效工资总量。原则上,义务教育教师经补贴后平均水平不低于当地公务员。其中,绩效工资总量的70%作为基础性部分,按照当地的经济水平等综合因素由县级政府相关部门确定,按月发放;30%作为奖励性绩效工资,由学校按照规范的程序和办法自主分配,主要体现工作量和实际贡献等因素,一般按学期或学年发放。分配导向上是要逐步实现同一县级地区绩效工资水平大体平衡,同时重点向农村地区、艰苦地区任教的教师、一线教师和骨干教师适当倾斜。坚持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经费保障方面,管理以县为主、经费省级统筹、中央适当支持,确保经费落实到位。
实施绩效工资之初,社会上有一种简单的认识,认为绩效工资就是给老师“涨工资”。教育部人事司吕玉刚副司长强调:绩效工资是教育人事制度的一项重大改革,我们不能简单地理解为涨工资,它的关键是要建立一个有效的激励机制,调动广大教师的积极性。
实际上,实施绩效工资的确是有利于进一步提高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的,但具体来看,不同区县之间、同一城市不同所属学校之间会存在较大差距。在津补贴方面不同地区的教师与公务员之间差距也不同,有的地区两者没什么差距,这样调整后甚至可能出现教师总体增资较少甚至不增加的情况。还有在绩效考核和奖励性工资分配上如何科学评价也需要不断完善。这些都是绩效工资工作推进的难点。但一旦我们逐步探索建立起科学的绩效考评制度体系,作为长效机制,这将有利于提高教师待遇和职业地位,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同时为推进中小学人事制度改革奠定重要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