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澳籍人士子女
(一)父母及适龄儿童都是港澳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及适龄儿童的港澳身份证
2、父母及适龄儿童的回乡证
3、父母在深购房的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二)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是港澳籍,需提交以下材料:
1、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的港澳身份证
2、父母一方及适龄儿童的回乡证
3、父母在深购房的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如果母亲非港澳台外籍,需提交计生证明材料
(三)适龄儿童是港澳籍,父母是深圳户籍或非深圳户籍的,需提交以下材料:
1、适龄儿童的港澳身份证
2、适龄儿童的回乡证
3、父母在深购房的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4、其它材料按父母本人的户籍类别提供相关材料,父母是深圳户籍的还需提供户口本和广东省《计划生育服务证》,父母是暂住户籍的,按“1+5”文件要求提供材料。
台湾籍人士子女
1、提供所在区级以上台湾事务办公室出具的《广东省台湾人士子女入学证明》(区台湾事务办公室,28909643);
2、台湾学生交验下列证明:(1)在深圳投资注册的企业营业执照或在学区内购房的产权证书(或租房合同)复印件;(2)台湾学生及其法定监护人的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复印件;(3)租房者需提供市房屋租赁管理办公室制定的租房合同复印件。
3、法定监护人没有监护能力或因故不能随行照料就读子女的,须依法委托其他监护人负责就读子女的照料,除需提供上述第1、2条要求的材料外,还需提交如下资料:(1)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书面委托书、双方签订的委托监管协议文本;(2)提交委托监护人的个人有关资料:身份证明《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本学区的房产证或合法房屋租赁合同的原件和复印件;
4、提供由区台湾事务办公室及区教育局同意的《台湾学生就读申请表》。
点击下载:《台湾学生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申请表》
外籍人士子女
一、审批依据
1、《高等学校接受外国留学生管理规定》
(教育部第9号令,2001年1月31日)
2、《中小学接受外国学生管理暂行办法》
(教育部第4号令,1999年7月21日)
3.《关于我省中小学校接受外籍学生及港澳台籍学生有关工作的意见》
(粤教外〔2008〕34号,2008年3月27日)
二、申办材料
(一)申请就读中小学校所需材料
1. 学校须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上“就读学校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2. 学校所在区教育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上“区教育局意见”一栏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3. 学校《录取通知书》或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4. 学生以及父母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或监护职责受托人有效身份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5. 亲属关系证明书(须经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6. 父母或监护责任受托人在深工作单位证明原件;
7. 父母或监护责任受托人在深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8. 如申请人父母不在深圳常住(签证类型为“F”、“L”,居留事由不是“就业”或“任职”),须由其父母委托在深圳常住的外国人或中国人履行监护职责,该委托证明须经国内公证机关或我国驻外使领馆公证、认证,同时还须提供受委托人有效护照和居留许可或身份证(非深圳户口须提供居住证)、在深工作单位证明、工作单位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9. 学生、父母或监护职责受托人“境外人员临时住宿登记表”(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10. 在深圳购房或租房有效证明(验原件,存档复印件)。
(二)申请就读高等院校所需材料
1. 学校《录取通知书》和注明学习期限的公函;
2. 学校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
3.学生申请就读的学校须在《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审批表》及《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上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4. 学生有效护照和签证复印件。
三、申请表格
(一)《外籍学生就读深圳中小学申请表》(可在深圳市教育局网http://www.szeb.edu.cn主页“基础教育二处” 中“表格下载”一栏下载);
(二)《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审批表》(在深圳市外事办网站下载);
(三)《外国留学人员来华签证申请表》(JW202表)(可在教育部或省教育厅购买)。
四、申办受理时间及答复
1、受理时限:全年
2、答复时限:七个工作日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