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青岛市中小学校食堂不再对外承包 配餐执行最高卫生标准

2012-08-24 09:19:57     标签:小升初教育新闻

全市中小学食堂达不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的,要立即停止经营。昨天,市教育局下发《关于加强中小学集体用餐安全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学校对外承包的食堂在9月1日前全部收回,并首次明确了学校发生食品安全问题的追责制度,给学校食堂管理上了一道“紧箍咒”。

学校食堂不能对外承包

《通知》规定,中小学校食堂必须由学校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自主经营,并取得食品药品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且须达到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以下简称A级单位),才能允许经营。据介绍,A级标准是餐饮服务的最高标准,达不到A级单位的学校食堂要立即停业,整改合格后方可经营。

《通知》同时规定,学校食堂不允许对外承包或者托管,学校食堂已经承包(托管)的,原则上应在2012年9月1日开学前收回。因特殊情况仍然要对外承包(托管)经营的学校,必须报教育主管部门批准。社会人带资建学校食堂由社会人经营的食堂,也要通过合法程序,于2013年9月1日前分期收回食堂的资产和经营权。

学校食堂在没有收回之前必须实施“零”租金,确实有困难的,学校要安排专项经费予以补助,以保证餐饮质量。

配餐执行最高卫生标准

据介绍,现在很多学校没有学校食堂,学生午餐由配餐公司提供配餐。《通知》中对配餐公司的资质也进行了严格限制,为学校提供配送餐服务的生产经营单位,须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必须取得食药监督部门发放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并注有“学生营养餐”的许可项目;二是必须达到食药监督部门发放的 “餐饮服务食品安全监督量化分级管理A级单位”,其生产经营场所、内外环境、卫生设施、工艺流程、生产用水、个人卫生、生产用具以及贮存、消毒、运输等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运输路程较远的要有保温设施;三是严格通过招投标程序确定供餐单位,实行配送餐学校的按隶属关系,分别由上级教育主管部门进行招标确定配送餐企业,招标实行动态管理,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凡是达不到“A级单位”的集体用餐生产经营单位,学校要立即停止其对学生的供餐。实行配送餐的学校要与供餐单位签订食品安全责任书,安排专人分管,索取供餐单位的有效餐饮服务许可证,做好每餐食品的留样、验收登记等项工作。

发生食安问题要追校长责

《通知》中首次明确了校长、分管副校长、学校部门负责人在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学校的校医也首次列入到了食品安全管理责任制中,负有对食品安全的监督检查和知识宣传责任,其中校长是第一责任人。

根据规定,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追究学校有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这包括食堂从业人员未取得健康证明或存在影响食品安全病症未调离食品工作岗位的等9种情形。学校发生食物中毒事故人数少于29人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的责任;中毒人数超过30人以上的,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和主管领导责任;发生重大学校食物中毒事故,追究直接管理责任人、学校主管领导和学校主要领导的责任。

家长要监督学校食堂

《通知》要求,各学校都要成立“学校膳食管理委员会”,由校领导、食堂管理人员、教师、学生、家长等成员组成。负责对学校食堂管理、饭菜质量价格、品种口味营养、服务态度等方面进行日常监督,并参与对食堂和配送餐单位的年终考核。同时,要经常性地开展调查访问,食堂及相关单位好的经验做法、市场价格调查、师生建议批评等,及时向本校食堂、学生配送餐单位进行反馈和沟通。另外,膳食管理委员会还要协助其做好管理和经营工作,保证让师生吃上安全卫生、营养可口、价格合理的饭菜。

同时,学校要建立学校领导、中层干部轮流到学生食堂与学生共同就餐制度,每天至少有一名班主任与学生一起就餐,班主任外出时,学校要安排一位任课教师与学生一起就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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